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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丨遏制“高片酬”,更须治理“低艺德”_明星片酬

2019年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文化和旅游部部长雒树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雒树刚提到,对泛娱乐化、影视业高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6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十几万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影视剧,酬金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特别是,一些明星、阴阳合同和偷逃税,饱受社会诟病。基于此,文化部门对泛娱乐化、影视业高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显然非常必要。

然而,缩小普通劳动者与明星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仅限于遏制明星“天价片酬”,还应该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问题是,明星演出环节由文化部监管,明星代言涉及工商部门。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薪”规定,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同时,依法打击高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偏高,与一些明星道德低下,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甚至成为演艺界的一种“时尚”。殊不知,正是这种所谓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

可见,遏制“高片酬”,更须治理“低艺德”。此前,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但规范明星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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