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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公司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不适用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9年上半年,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煤炭、焦炭产品价格高位波动,市场供需延续了良性平衡的格局。公司通过合理制定生产经营策略,全面做好产销衔接工作,积极抢抓市场机遇,继续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和循环经济优势,着力深化降本增效,不断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较好地实现了公司经营业绩的同比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6,991.8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51%;利润总额105,124.8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0.6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256.5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4.09%。

在煤炭业务方面,公司全面强化生产管理,狠抓关键环节管控,通过合理摆布采掘衔接和生产布局,科学精细组织煤炭生产,持续推进设备升级改造,突出加强煤质源头管控和精煤配洗,多渠道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实现了煤炭产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原煤387.46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74%;生产精煤148.35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57%,对外部市场销售精煤87.5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1.54%。

在煤化工业务方面,公司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和循环经济优势,主动跟踪研判焦化产品价格变化和市场供需,科学组织生产运营,狠抓炼焦配煤、焦油等大宗原料成本控制,合理统筹产品和原料库存,全面强化产销联动,促进了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焦炭374.93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8.07%,对外销售焦炭378.65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9.61%;生产甲醇10.78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26.53%,对外销售甲醇9.21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30.82%;生产纯苯8.7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75%,对外销售纯苯3.10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4.36%;生产己二酸7.66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7.74%,对外销售己二酸7.91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6.32%;生产聚甲醛1.76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6.56%,对外销售聚甲醛1.73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5.33%。

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坚持实施“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预防为主”的主动安全战略,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为主线,组织开展深化“双大”攻坚行动和煤矿安全体检,全面深化双控建设管理,认真落实公司管控制度的检查常态化。同时,全力做实、做细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坚持检查不断线,不断督导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狠抓员工素质提升工程,助推自主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调整煤化工行业部分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前后对照表

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变更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公司2019年4-6月份增加计提折旧3,874.19万元,假设折旧额全部结转当期损益,减少公司2019年6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37.71万元。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建公

2019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2019-03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公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9-037”。

(三)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2019-038”。

(四)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2019-039”。

(五)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40”。

以上第(二)、(三)、(四)三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肖爱红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充分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1-6月份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1-6月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9-037”。

(三)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2019-038”。

(四)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40”。

以上第(二)、(三)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7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建议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建议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建议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建议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五、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第四款的“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建议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六、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党组织”中,“党工委”全部替换为“党委”,“纪工委”全部替换为“纪委”,其余内容不变。

建议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九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公司党委原则上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机构,按规定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的原则进行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省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职权内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明确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按照简便易行、运转高效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建议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建议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工委意见。”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建议修改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建议修改为: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建议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建议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三、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建议修改为:

“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四、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建议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六、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9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建议修改为: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建议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三、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需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建议修改为: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建议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六、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1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规定,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19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以上产品均为对外部市场的销售量。

二、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0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9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9月17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9月17日

至2019年9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于2019年8月2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  登记时间:2019年9月12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   登记地址:河北唐山新华东道70号东楼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侯树忠、马文奎

联系电话:(0315)2812013、3027380

联系传真:(0315)3026507

电子邮箱:kcc@kailuan.com.cn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997                      公司简称:开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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