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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说明:复议机关或者复议工作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存在不予受理或不作为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所以复议工作者要履职尽责,不能“为所欲为”,否则后果很严重。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县市场监管局在“打假行动”中接到某医院输液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举报,后执法人员强行采取撬门的方式,违反相应程序粗暴执法。医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包庇县市场监管局的行为,不受理该复议申请。此种情况下,就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小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区运输局工作人员小刚想通过处罚搞点创收,对小明处罚1万元,并暂扣了摩托车。小明对该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小刚极力阻止小明申请复议,威胁小明说,如果申请复议,以后会联合工商局、税务局在小明的个体生意中找麻烦。小刚的行为应被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举例:县市场监管局吊销了A企业的营业执照,但未告知听证程序。后该行为被复议机关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但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即使听证了,作出的决定还是一样,所以以种种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柯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只是行使一种建议权,并不能取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对作为处理对象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所在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接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建议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Ps.对于前几天发送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小编当时有勇气并有信心地进行了较为详细解读,但因为理解不够准确导致解读不够到位。在这里,特别感谢大神的提醒和指点迷津,也向读者表示歉意。小编会在后续进行修正。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

原标题:《普法专栏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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