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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9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12月12日,记者从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国家民委官网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命名183家单位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其中,我省9个地区和单位获命名。

我省9个被命名地区和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头塘村、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西卜沙乡、西宁市城西区、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民族小学、青海茶卡盐湖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

决定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牢牢把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这条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夯实创建基础,丰富创建形式,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奋斗。(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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