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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栏】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必须严肃查处!]

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虫草推销等有偿中介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近期,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的典型案例。梳理发现,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人脉关系等便利条件,通过公物私用、提供有偿服务、充当有偿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谋取利益,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公物私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有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单位设备、原材料等资源,完成私人劳务项目,以降低成本谋利。如某区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医师郝某,伙同单位临聘人员石某某,利用医院对医疗药品二级库房监管不严的漏洞,偷用医院相关手术器材进行手术,低价收取手术费1.5万余元私分,其中郝某分得0.8万余元。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除具有严重情节外,职务侵占罪以六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中,郝某身为中共党员、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私自收取病人手术费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最终,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某某被解除聘用合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提供有偿服务,帮助监管对象作业。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党员干部,以协助、指导工作为名,越位包办本应督促完成的工作,从中谋取好处。如某区档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况某某,擅自决定开展档案整理有偿服务,公然在单位职工大会上安排下属为该区18家单位整理档案,违规收取劳务费11万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发放给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iui管理,妨碍党员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必须高度关注,严肃查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党建专栏】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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