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其中,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回答了全国人大代表方敏关于落实河长法律责任、提高河长履职能力,有哪些具体措施的询问。
全国人大代表方敏
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在我参加的人大执法检查当中发现,河长制的法律责任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有的河长履职能力和水平还不够,有的河长有名无实或者有名有实但作用发挥不大。请问,对于落实河长法律责任、提高河长履职能力,有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水利部部长鄂竟平
健康评价研究,分区分类提出美丽河湖的标准。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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