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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关停电梯致老人爬楼猝死”,谁该担责?]

作者:欧阳晨雨

如今,城市中的小区住宅越建越高,电梯成了标配。对于那些上了年纪、行动不便的老人,电梯更是生活必需品。

近日,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广东阳春新世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关停了公用电梯。结果,一位家住12层的老人爬楼梯至9层时晕倒,突发疾病去世。老人家属认为电梯的关停,耽误老人最佳抢救时间,称如不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将起诉该物业公司。目前,阳春市信访局和街道办已介入调查。

这起事件如打官司,也并不复杂。侵权法律责任的确立,关键是看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人在爬楼梯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自身原因所致,就不能归咎于他人,更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归结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那么该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客观来讲,老人身体以前不是很好,“心脏有些问题”。但这种自身疾病,有可能仍处于可控状态。因为据其亲人反映,“一直坚持吃药,现在情况好很多”。如果根据法医鉴定,老人猝死确属于剧烈的身体运动,导致心脏问题突发所致,那么就不能将他的意外死亡归结为自身的疾病原因,而应当审视物业管理公司关停了公用电梯之举,是否合乎情法。

虽然物业公司管理公用电梯,但这个电梯并不是谁都可以关停的,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关停的。考虑到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一旦出现隐患苗头,就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原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具体规定,只有“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在上述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随意停止公用电梯的使用。

更何况,根据《物权法》规定,公用电梯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只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仅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维持和保障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而是拿着管理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力,用来逼一些物主乖乖“缴费”,已经有违法用权之嫌。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关停公用电梯的任性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过错,与老人爬楼梯猝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也要看到的是,在公用电梯关停的情况下,老人本应考虑到自身的病情,量力而行,或请他人看护、协助,仍坚持爬楼梯导致病发,故而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适当减轻物业管理公司方面的侵权责任。

老人猝死,着实令人悲痛。对于这起不幸事件,应当在法律下得到妥善解决,作为侵权者须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跳出个案的窠臼,对物业管理公司关停电梯等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查处规范,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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