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9-043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者“公司”)
起诉广州友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一案,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
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
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
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
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
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6
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
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友拓提交的
《民事上诉状》,诉请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
事裁定书》,将全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
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
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
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
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广州友
拓负担1,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
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广州友
拓负担1,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
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
(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
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
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
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
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
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
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
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
友拓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
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
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
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