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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_友拓怎么样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9-043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者“公司”)

起诉广州友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一案,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

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

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

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

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

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6

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

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友拓提交的

《民事上诉状》,诉请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

事裁定书》,将全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

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

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

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

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广州友

拓负担1,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

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广州友

拓负担1,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

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

(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

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189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

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

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

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

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

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有限

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

友拓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

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

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

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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