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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行︱全市法院打击拒不报告财产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减少强制执行司法成本,宿迁中院组织全市法院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拒不报告财产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根据活动要求,所有不按要求报告财产的,均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符合处罚条件的案件,不因当事人事后履行而不作处罚,切实维护执行法律权威,防止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沦为虚设。

宿迁中院发布

1

对法院《报告财产令》置若罔闻,终获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裴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0725****,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金港花园。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胡某某与裴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向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申报个人财产。被执行人裴某在收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反而拒接执行干警电话,对上门核实情况的执行干警避而不见。

被执行人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制裁。宿迁中院决定对裴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财产报告令》绝非儿戏,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也绝非虚设。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裴某对法院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熟视无睹,漠视法律,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之晚矣。

2

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等于无申报义务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赵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507****,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河口村。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91946,1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赵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在限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对赵某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仅有一套房屋且设有抵押并被多次查封,不具备处分条件。

2019年8月21日,泗洪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依法传唤,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期向法院申报财产,泗洪法院依法对赵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被拘留后,被执行人赵某亲属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000元,余款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即使事实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不能免除其报告财产的法律义务,否则依然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3

不申报财产,履行完毕也罚款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8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0209****,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东方瑞景。

臧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孙某某应每月支付其子女(2015年10月17日生)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但孙某某未履行该义务,依申请,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在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展的专项集中执行行动中,孙某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因孙某某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孙某某表示接受处罚,并自行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觉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不仅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减少强制执行司法成本,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对于未主动申报财产且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不因当事人事后履行而不作处罚,切实维护执行法律权威,防止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等沦为虚设。

4

有工资收入拒不如实申报获罚款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居委会。

许某某向颜某借款100000元未还而成诉,经泗洪法院判决,许某某应当偿还颜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许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颜某向泗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泗洪法院向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许某某向法院报告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但经调查,许某某在某电子厂上班,每月工资4000余元,在其不到半个月的微信账户中,载明多笔流水,合计达2万余元,显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许某某辩称工资收入不是房产、车辆,不属于申报范围。因许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8月22日,泗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当日,许某某向颜某主动履行5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应如实申报所有财产信息,包括工资收入、购买的基金、理财产品以及股权等,不应局限于房屋、车辆。本案中,许某某以工资收入不是房产、车辆,不属于申报范围为由,未如实申报其所有财产信息,故而受到法院依法罚款的处罚。

5

报告内容不仅应包含当前财产,还应包括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财产情况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750420****, 汉族,住沭阳县南京路小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沭阳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黄某某履行法律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黄某某在收到沭阳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向执行法院报告其名下仅有90余平米住房一套,且设有贷款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查,黄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前不到半年,先后向其子女名下转移银行存款累计10余万元。而黄某某的子女尚处于学生时代,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过经济交易。在执行人员向其告知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不利后果情况下,黄某某最终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并按约履行。

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向法院申报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内财产情况,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制裁。沭阳法院决定对黄某某予以司法拘留3日、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执行人还需报告前一年内财产的变动情况,是为了防止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在生效文书确定其债务后规避执行、转移财产,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得到实现。本案中黄某某未如实向法院申报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财产情况,隐瞒了其向子女转移财产的事实,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故执行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报告财产内容主要应包括:收入(包括工资、租金、投资收益、保险金、赔偿费、补偿费),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包括以夫妻名义登记的)、对外投资及债权、车辆、船舶(数量、型号、发动机号及牌号)、机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及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原材料、产成品(品名、数量、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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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项执行︱全市法院打击拒不报告财产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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