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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凡士林变玻尿酸原液 女子起诉商家要求退款_玻尿酸原液

 中国法院网讯 (吴嘉文 李俊杰 刘洁) 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手机普及化,越来越多人青睐网络购物,各类网购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因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2018年4月,李女士通过某网购软件,向广州某医美科技公司咨询购买凡士林身体乳,双方因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而取消交易。后医美公司向李女士发送了购买玻尿酸原液的链接,李女士没有提出疑问,便拍下了价值23万元的玻尿酸原液。

医美公司遂将玻尿酸原液产品邮寄给李女士,但李女士认为,她要购买的是凡士林身体乳,而非玻尿酸原液,之所以会拍下玻尿酸原液的原因是,医美公司通过电话要求李女士在软件上通过玻尿酸原液的链接购买凡士林身体乳,因而拒绝签收货物,并要求医美公司退回23万元货款。医美公司认为,李女士购买的就是玻尿酸原液,不愿意退还货款。李女士便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网络购物中,销售方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展示商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质为向购买者提出要约,购买方通过网络进入货物链接,确定货物型号、确定数量后,在购物平台上下单,就是对销售方的要约进行承诺。因此,当李女士下单后,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从订单信息中可见,李女士通过链接拍下的货物是玻尿酸原液。

从李女士与医美公司一直洽谈的软件聊天记录中,没有看到双方有变更货物内容的文字,反而医美公司在发送玻尿酸原液的链接(附有图片和文字)后,李女士没有提出疑问或者异议。其次,若李女士需要的货物为凡士林身体乳,即使医美公司要求其通过玻尿酸原液链接拍下商品,李女士也可以在其拍下的订单中备注,实际购买的货物为凡士林身体乳。本案交易金额涉及23万元,属大额货物交易,李女士对大额货物交易没有进行备注,显然与常理不符。对于李女士主张医美公司曾电话承诺会发送凡士林身体乳的情形,她没有提交任何电话录音进行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要留意所购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规格等基本信息,并与商家达成一致的购买协议。若商家发送的购买链接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消费者要及时与商家联系沟通,并备注清楚自己要购买的商品,避免因沟通不畅而发错货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消费者发现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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