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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9-06-28 19:00 星期五来源:

法制网西安6月28日电 《法治周末》记者卢伟 今天,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科学布局和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着重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比如主体责任方面,《条例》第五条、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以立法形式将责任落到实处,构建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同时,为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同时,《条例》在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专设“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对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发展作了规定。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能。

在丰富公共文化产品方面,《条例》专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一章,共十四条,全面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制度制定、加强数字文化和流动文化建设、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均等化服务等做出要求,多措并举,力求全方位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另外,关于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条例》第十八条对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支持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建立健全供给机制,并对体现对本省特色文化的引导扶持进行了明确;第三十条规定,发掘、利用本省丰富文化资源,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

“《条例》立足陕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做好制度设计。在规范政府职责、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等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说。

“《条例》是我省文化领域一部基础性法规,对构建陕西特色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推进文化事业发展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标志着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说。

责任编辑:杨姣姣792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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