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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广东高院

新华社广州6月25日电(记者周颖)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多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包括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及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等。

广东高院通报,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晓文、刘敏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李晓文5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140粒;刘敏4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040粒。经鉴定,涉案毒品“蓝精灵”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李晓文、刘敏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李晓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广东高院还通报,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将其事先通过互联网从他处非法购进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等多人服食,累计5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3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计1.5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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