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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邹某某诉与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5日,原告邹某某在被告徐州某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14瓶进口红酒及3瓶进口蜂蜜,共计7796元。当日晚原告邹某某饮用红酒一瓶,次日凌晨发生头疼、恶心呕吐、腹泻等现象。后经查看该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且无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该食品的配料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任何相关信息。原告邹某某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遂将徐州某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红酒及蜂蜜确系存在不带中文标签的情况,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原告购买的涉案红酒及蜂蜜虽无中文标签,但被告提供了涉案进口红酒及蜂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单、授权书,涉案产品具备进口的合法的检验检疫手续且进货渠道正规,即便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也不影响食品安全。此外,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规定,要求被告给予其价款十倍的赔偿,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红酒及蜂蜜过程中,存在“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过错。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红酒、蜂蜜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原告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因符合相应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已饮用一瓶红酒,故被告应退还的货款金额为7298元,原告亦应将购买的上述红酒及蜂蜜随之返还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邹某某货款7298元;二、驳回原告邹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邹某某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消费时,消费者应该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强化证据意识,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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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佳伦 审核: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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