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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iv^My{uݺ^=ۭ^=ۭiׯ6m5]5]6^m6^^M4׭vM{MM|m5]viv^m^m5]m6_5ۏiM|oiv]6]{m<m5Ӟ7]6]|]Mu]uם9im5]zM6m5]v^]׿6_vii׾v^o6^o6_6mơ设计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涉案污染场地本次评估目前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总计35.16 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日,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四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现场残余的危险废物至消除危险;判令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如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逾期不履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义务,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 600元;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承担相关检测检验鉴定费用共计200546元。一、被告人陈敬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贾世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华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志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敬武、贾世冰、李华兵于判决生效后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 600元、鉴定费200 546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2.26邹平市临池镇东台村环境污染案环境损害检验报告》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判定是否构成污染的事实进行了专业判断,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对被告人按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区域环境及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

原标题:《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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