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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 一公司擅自使用网络图片付出3万元

一公司擅自使用网络图片付出3万元法官提醒:新媒体发布要避开图片侵权这个“坑”发布时间:2019-10-16 17:37 星期三来源: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智斌 周继祥

在网上搜索图片,看中就下载用于编发微信、微博。新媒体小编,这样做很可能会侵权。

今年1-9月,浙江舟山中院已审理涉新媒体图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11起,涉及侵权图片将近1000张,被告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官提醒,广大新媒体运营者,网络宣传要避开图片侵权这个“坑”。

今年7月,舟山某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摄影作品为文章用图,他被起诉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其中1张照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在其微信置顶位通过博文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舟山中院对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舟山某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在今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200余张侵权图片支付图片使用费30000元,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法律责任。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逐步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舟山中院法官介绍,从今年审理的涉新媒体图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看,我市因使用非自有或者未经授权图片构成侵权,导致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且我市的新媒体运营者都是被告,原告均为国内较大的图片版权公司。原告方往往由专业团队分工进行程式化操作,具体环节包括运用图像网络追踪系统抓取侵权图片,确定侵权主体,然后通过电子存证技术固定证据,最后批量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商业化维权现象突出。与此同时,被诉侵权图片均发布在被告运营的各类微信公众号或微博上,绝大多数被告对网络使用图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往往侵权而不自知,或者心存侥幸,认为图片来源于网络已公开图片,可以下载就能任意使用,自己分享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不算侵权,被诉后只要删除图片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新媒体运营者要树立合法使用图片意识,选择自行创作、从提供正规的免费图片资源网站下载或购买版权图片等方式,确保来源合法,不要使用权属不明的“免费”图片,更不要企图通过修改图片等小动作规避侵权。委托他人管理新媒体平台的,可要求受托人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后果自担的书面承诺,降低商业风险。

责任编辑:杨姣姣801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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