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
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
托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
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计划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金计
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 1 周、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年等,或根
据理财产品周期安排的其他合理期限。
第五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六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权限进
行投资操作。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
度, 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使用。
(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
专项审查意见。
(三)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投资决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提
出投资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同时,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对委托
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报董事长审批。子公司应向
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
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再由公司财务部履行上述审批流程。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参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执行。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应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
设资金账户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投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进出,须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和管理。财务部应设立理
财资金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核算每笔理财产品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等;
加强理财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理财到期后要及时
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
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
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
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五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
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解释,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