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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被误用?六问教育惩戒规则]

近日,“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如何防止被误用?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问:

为何出台专门的教育惩戒规则?

南都记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7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为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制定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靳澜涛告诉南都,该《征求意见稿》正是落实中央关于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决策部署,为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提供细致可行的操作路径。

同时,靳澜涛还提到,教育惩戒权是当下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中教师对学生往往存在“怕管”“难管”或者过度惩戒乃至体罚的现实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教师惩戒实施细则的缺失。“《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正是为了回应现实问题,明确教师教育惩戒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必要的监督、救济机制,既保障教师拥有必要的惩戒权,又对其加以合理规制,防范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犯。”

二问: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教育惩戒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教育部将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否等于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虽然《教师法》尚未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并不是对实践中惩戒行为的全盘否定。”在靳澜涛看来,惩戒是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他举例说,《教师法》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等权利,教育惩戒是教师实现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

此外,《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内容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的作用更多地侧重于确权,即细化教师教育惩戒的操作性规范。”靳澜涛解释。

靳澜涛认为,教师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学校以及教师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确保教育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实现育人目标,其在本质上同激励、表扬、说教等方式是一样的。

当前,是否需要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所谓的“教育惩戒权”?靳澜涛表示,这一设想还需要深入研究。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权能,具有附属性和手段性。此外,教师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主体特定性,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须考虑法律语言的精准性。

三问:

学生权益保障是否会弱化?

南都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也有声音提出,在当前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赋予教师惩戒权,是否会弱化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全国范围内,目前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一部分教师不敢惩戒,也有一部分惩戒过度。在这种差异下,规则本身要更具有适应性。既有对老师的赋权,也有对其权利的规范,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权利。目前《征求意见稿》设计了“申诉”的部分,从文本上说是相对平衡的。

但储朝晖也表示,在落实中能不能平衡,能否做到对教师惩戒的规范,还要看学校和教师的具体情况。

四问:

教育惩戒与体罚如何区分?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罚站、罚抄作业等惩戒措施往往容易被贴上体罚、变相体罚、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等标签。

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应当如何区分?靳澜涛对此解释,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而体罚则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背离了教育的根本宗旨。因此《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实践中要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必须引入基本的法治原则,如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适当性等,这些原则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不同程度或方式的体现。”靳澜涛举例,以适当性原则为例,教师在选择教育惩戒措施时,应当与学生的年龄阶段、个性特点、认知水平、平时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相适应,不能过重也不能畸轻,这将有利于区分教育惩戒与过度体罚。反之,若对小错施加严惩,即使措施种类合法,也由于偏离了纠错目的而面临正当性质疑。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罚站、面壁反省”等规定是否会变成变相体罚?储朝晖认为,这需要有法律的衔接。在他看来,目前《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度相对还不够,特别是在一些细节的衔接上,还需要进一步领会相关法律法规。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中找到一些恰当的表述,再进一步磨合。

五问:

如何防止新规被误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多条出现:可在学校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有网友对此提出,这让人联想到了豫章书院被爆出囚禁学生的事件,应如何防止《征求意见稿》被误用的风险?

靳澜涛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将教育惩戒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并规定了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种类。其中,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措施中都包括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一方面,这种措施作为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方式,在适用对象上有总体限定,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制定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校纪校规,学校对‘专门教育场所’的设置与使用应该有更为细致的规范,如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参与惩戒的教师不得少于两人、隔离反省的最长时限,等等。”靳澜涛称。

六问: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是否不太现实?

南都记者关注到,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的规定,有家长表示,平时自己要上班,这样的规则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另外,也有一线老师称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间比较复杂,他们对惩戒权普遍持有谨慎态度。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应该如何寻找平衡点?在储朝晖看来,这条规定在使用中需要加一些条件限制。首先,学生所犯的错,确实与家长有直接的关联,家长需要负直接责任。另外,家长的陪读、陪伴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有效的。如果这两个重要条件都不具备,就不能随意要求家长来陪。

如何对学生进行惩戒,《征求意见稿》已经给了学校和教师决定空间。教师要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惩戒,因为只有具体的教师才了解他的学生。“给教师自主裁量权,应该是这份文件落实的一个前提。”储朝晖说。

链接

广东率先尝试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方面,广东率先做出了尝试。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11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此次教育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反馈如何?南都记者采访了广州部分教师和家长代表。

老师:为教师管教学生正名

“教育部这次对教师惩戒权有了详细界定,我觉得挺好的,为教师管教学生正名了。”广州市某市一级中学的陈老师表示,要让老师有尊严地工作,不要因为一点点对学生的惩戒就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从而对工作产生倦怠。教师做的就是教书育人的工作,没有对学生进行管教的权限,谈何育人?

校长:一定的教育惩戒培养孩子的敬畏心

广州某省一级小学校长则认为,从学生的成长规律上来看,必要的惩戒是如空气般必需的。“任何年龄段都必须对外界有所敬畏,现在很多家长把孩子惯得无所敬畏,要什么给什么,动不动就要挟父母。如果到了学校依然无所敬畏,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那么将来肯定无法适应社会。”该校长称,从这一点讲,学校对学生要有一定的惩戒权,培养学生对社会的敬畏感。教育的惩戒实质上是帮助家长把孩子培养成为有规矩意识、有敬畏之心、有责任担当的优秀公民。

家长:采取一定手段让孩子明辨是非黑白是很好的

“凡事都有一个度,我觉得只要老师把握这个度,怎么惩戒学生都没多大问题。”家长陈女士称,意见稿中列出的惩戒手段都很合理,作为家长很支持,只要没有对孩子语言辱骂、人身攻击等伤害自尊、摧残身体的行为,采取一定的手段,让孩子明辨是非黑白是很好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梁艳燕 见习记者吴单

实习生 马一潇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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