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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调标,孤儿弃婴月生活费2200元]

原标题:北京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调标,孤儿弃婴月生活费2200元

日前,北京市民政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扩大至未满18周岁。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

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儿童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

1.父母双方均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联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联的;

3.父母双方被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且没有其他监护人抚养的。

其中,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生活费

《通知》发布了对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标准。

调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散居孤儿;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中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

调整标准

根据此次下发的《通知》和《意见》:

1、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

3、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将按照不低于全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

自2019年7月1日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参照孤儿生活费标准发放,并适时调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纳入生活费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本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其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已享受城乡低保政策的,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本人低保救助金额的基础上补齐。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专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费直至毕业。

医疗康复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基本医保待遇,同时享受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待遇,有关报销比例和相应年度报销金额封顶线随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同步调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纳入本市“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手术”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残疾儿童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待遇。

教育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本市教育资助范围,享受有关费用减免、补助,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专项教育资助政策。对年满3周岁、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一次性6000元入园补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或本专科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生活补贴。

其中,对已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贴等待遇的,按照不重复原则,在已享受助学金等的额度基础上,予以补齐。

保护

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以及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的人员,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友、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其中需委托监护的,应签署委托监护协议或出具委托监护书。

对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评估同意,可以由当地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社会组织或其他有监护意愿、能力和条件的个人担任监护人。

简化流程

除在申请发起、查验确认、备案管理等环节简化程序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对儿童确实处于无人抚养照料状态,需要紧急庇护或生活照料的,应坚持“先救助后确认”原则,先行救助保障,再补办确认手续。

对经调查评估,确认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所地民政部门予以临时监护,并在7日内完成指定监护或协助办理委托监护手续。

防范及惩戒

《意见》中提出,各区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乡镇和街乡儿童督导员开展儿童身份查验确认等。指导村(居)民委会和社区(村)儿童主任做好预防服务、监护指导、信息排查、家庭帮扶等,发现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诉讼。

本市将通过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恶意弃养、拒不承担抚养费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推脱、拒绝承担临时无人抚养临时照料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照料责任等行为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因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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