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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给予海南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命名权限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739号

苻彩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海南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命名权限”的建议收悉。建议中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现称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现存问题的反映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您建议中提出要给予海南在民办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上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助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对我部下一步修改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制度有重要参考意义。《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管理的实际需求,与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管理规定也存在衔接不够问题。目前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时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政策。针对您所提建议,届时,我们将广泛了解社会需求,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意见,最大程度解决现行名称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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