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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前祠堂做小学,马来西亚华侨家族会要求房产确权】 马来西亚华人

2019-07-17 11:28:37新京报 记者:王巍 编辑:李劼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70年前祠堂做小学,马来西亚华侨家族会要求房产确权2019-07-17 11:28:37新京报 记者:王巍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早年间移居海外的马来西亚鹏翔郑氏家族会(下称家族会),将其在国内的财产委托管理人——福建永春县鹏翔校董会(下称校董会)告到了法院,称后者私自处理家乡的祖产和相关拆迁补偿。今日(7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泉州市中院了解到,目前,这起历时70年前的房产确权纠纷二审开庭,尚未作出宣判。

 

家族会起诉要求2300余平方米房产确权

根据马来西亚鹏翔郑氏家族会的代表人员介绍,该家族会祖先原是中国炎黄子孙,唐朝末年移居马来西亚,郑氏家族在马来西亚目前发展为3万余人的大家族,并成立该家族会。

1950年,郑氏家族将祠堂交给当地的私立鹏翔小学使用。1984年3月29日,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家族会赎回原祠堂——彼时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桃城路的29间房屋,地产2356.73平米,产权属于家族会所有。

家族会遂委托一些留居在永春县的族亲代为管理。上述族亲成立永春县鹏翔校董会(下称“校董会”),代家族会收取相关族产租金,定期向家族会汇报财务情况。

2002年,校董会私下与永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将属于家族会的房产进行了拆迁,并获取新的安置房屋。由于校董会并非原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故无法办理安置房屋的房产证,因此,校董会通过在报纸上发表房产证遗失声明的方式,于2004年“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安置房屋转卖给他人。

家族会于2010年开始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永春县人民政府撤销颁发给校董会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但遭到法院驳回。家族会于2016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家族会对拆迁前房屋、以及目前因拆迁而产生的6套单元和一栋楼的补偿安置具有所有权;同时,确认校董会与拆迁公司的协议违法,双方向家族会支付租金利息等请求。

2018年9月份一审判决原产权房屋中818.8平方米属于家族会所有。受访者供图

被告称老房子被拆迁 原告无权赎回

校董会答辩称,案件涉及的祖业,是鹏翔郑氏先贤为了家族兴旺,重教兴学,创办“永春鹏翔学校”,该校董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组建,既管理办学,又管理宗祠。

 

家族会此前的房屋已经拆迁,家族会的起诉没有客观存在房产依托和法律依据;根据房产申报表,校董会才是涉诉房产的申报人,虽然借助家族会名义将房屋赎回,但家族会实际上属于无权赎回该房产,家族会所说房屋归其所有,该说法未曾被政府确认,也没有进行物权登记。

校董会表示,其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永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答辩表示,家族会的起诉主体不适格,该房地产公司被列为被告也不适格。另外,涉及的案件问题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家族会的起诉。

一审:认定家族会对800余平米享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950年当地政府的房地产申报表,可以证明涉案已经拆迁的房屋,产权分别来自鹏翔郑氏祠堂、祖有业产充做校舍30余年。

根据1984年政府补发的契纸和房产权属表,原产权房屋中,818.8平方米属于家族会所有,校董会是该房产的代管人。

法院同时指出,校董会曾经于2003年12月4日在《泉州晚报》刊登“遗失声明”,是当时校董会的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以家族会代理人身份刊登,内容虽然显示:涉诉房屋是“马来西亚鹏翔郑氏家族会所有……由于保管不慎,该房产契件原件遗失……”但该声明内容是否属实,应该由家族会提供证据,不能仅凭声明认定,房产属于家族会所有。

法院认定,家族会提供的汇款等证据,也不能证明取得了相关的房产权属。

法院认为,校董会作为家族会的房产代管人,对家族会所有的818.8平米的房产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无不妥,而拆迁补偿后的6套房屋和1栋楼,总面积为2329.916平米,家族会由于对818.8平米享有所有权,因此占被拆迁房产所有权的34.74%。

法院一审判决,拆迁补偿的房产的34.74%权利份额安置给家族会,同时驳回家族会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家族会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已开庭。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劼 校对 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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