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教育 > 正文

【[诉讼]永泰能源:累计涉及诉讼事项】永泰能源

原标题::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2019-077

债券代码:136520 债券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诉讼金额5,657,979,970.08元,其中:自2018年11月2

日至本次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602,802,631.65元。公司前期诉讼事项

已于2018年 11 月2日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86 号)

中进行了披露。此次披露是对于公司近期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累计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标准而进行的合

规披露。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

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

行了统计,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合计5,657,979,970.08元(其中,部分案件

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其中:自2018年11月2日至本次

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602,802,631.65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进展及基本

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 11 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86 号),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1

惠州市万豪群装

设计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

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

公司)

2017年11月13日

工程合同纠纷

182,930.00

已撤诉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2

江苏永泰发电有

限公司(公司所

属全资公司)

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

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经济合同纠纷

66,045,000.00

已和解

3

七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所属全资公

司)

2018年1月31日

工程合同纠纷

4,408,453.79

已撤诉

4

七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所属全资公

司)

2018年1月31日

工程合同纠纷

9,723,998.00

已撤诉

5

华鲁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王

广西(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7月20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45,685,646.84

已终审判决

正商谈和解

6

华鲁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王

广西(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7月20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92,712,110.23

已终审判决

正商谈和解

7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21,678,200.00

一审审理中

8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10,839,100.00

一审审理中

9

立根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

有限公司(公司所属全

资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8月8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98,462,784.74

已和解

10

立根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

有限公司(公司所属全

资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8月8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98,462,784.74

已和解

11

江苏省星霖碳业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星霖碳业

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公司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

司(公司所属控股公司)

2018年8月13日

经济合同纠纷

5,998,400.00

一审审理中

12

华中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

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属

控股公司)、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永泰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

2018年8月16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37,823,480.00

一审审理中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13

华中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

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属

控股公司)、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永泰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

2018年8月16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37,823,480.00

一审审理中

14

赵建凯

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

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2018年8月17日

劳动争议

153,259.32

已终审判决

15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54,448,750.00

一审判决后

已上诉

16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53,780,090.00

一审判决后

已上诉

17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5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54,195,500.00

一审判决后

已上诉

18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5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144,450,000.00

一审判决后

已上诉

19

张家港沙洲电力

有限公司(公司

所属控股公司

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

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8年8月27日

经济合同纠纷

1,999,534.47

一审审理中

20

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

司(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2018年8月29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174,185,696.00

已申请执行

正商谈和解

21

横琴华通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王广

西(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8月31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257,872,188.50

二审审理中

正商谈和解

22

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

司(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2018年8月31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85,871,000.00

已申请执行

正商谈和解

23

国网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王

广西(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9月3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158,043,203.73

已申请执行

正商谈和解

24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

交易纠纷

54,448,750.00

一审已判决

驳回原告请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25

兴铁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9月10日

信托贷款

合同纠纷

151,983,500.00

二审审理中

已达成和解

26

中民国际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华瀛(惠州大亚湾)

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王广西

(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9月10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73,522,736.49

已申请执行

正商谈和解

27

中民国际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9月10日

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83,018,890.63

已申请执行

正商谈和解

28

恒大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

债务融资工具

及券

交易纠纷

293,926,200.00

一审审理中

已达成部分

和解

29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2,492,354.25

已达成执行

和解

30

中欧盛世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5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54,198,863.70

已达成执行

和解

31

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214,000,000.00

二审审理中

正商谈和解

32

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4,408,592.00

一审审理中

33

郑州姚孟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所属全资公

司)

2018年10月17日

工程合同纠纷

222,800.00

已和解

34

海通恒信国际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股份有

限公司、华煕矿业有限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保理合同纠纷

223,401,700.00

一审审理中

35

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王

广西(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1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24,707,361.00

一审审理中

合计

3,055,177,338.4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诉讼金额由

31,212,226.66元变更为34,408,592.00元。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

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

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

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民事裁定

书》((2018)粤1391民初2803号):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2、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

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购买被告转让的煤炭削减量指标,并于2015年4月1日三方签订《煤

炭削减量指标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

系协商沟通,但被告没有明确的说法,并且不与原告确认最终转让价格。由于被

告的拖延和回避,致使三方无法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徐州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苏

0302民初226号):①被告于2019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2,700万元;②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3、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报价,原

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豫0183

民初862号之一):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4、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锅炉补给水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

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

报价,原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豫0183

民初863号之一):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5、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

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

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

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鲁01民初字第1191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5,042,574.49元;②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

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7,957,730.40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及2018年7 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的违约金(以45,042,574.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

师费60万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3项下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1

号民事判决书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律师费60万元的诉讼请

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审判决第2、3

判项要求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判令“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

7,957,73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及2018年7

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5,042,574.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五计算)”,不仅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而且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无视

我国扶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判决上述人承担巨额违约金,加重了上诉人负担,不

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

终705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正与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

积极协商和解。

6、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

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

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

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鲁01民初字第1192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2,712,110.23元;②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

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以本金18,542,422.05元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及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92,712,110.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

广西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

司、王广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追偿;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

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判决要求上诉人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超出原

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原审判决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7

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违约金与加倍迟延履行

利息重复计算的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

终70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正与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

积极协商和解。

7、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

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

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8、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

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

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9、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

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

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

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

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粤01民初672号):①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

庆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本金余额为90,090,261.65元;租赁年利率为4.75%,该

利率为浮动利率;②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

业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还租日程表(经调整)》所列9月、12月利息共计

1,725,005.49元;③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约定分期向

原告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

粤01民初672号之二):解除对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0、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

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

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

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

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粤01民初673号):①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

强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本金余额为90,090,261.65元;②租赁年利率为4.75%,

该利率为浮动利率;③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委托支付的《还租

日程表(经调整)》所列9月、12月利息共计1,725,005.49元;④被告山西灵石

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约定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⑤案件

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

粤01民初673号之二):解除对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1、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

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

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

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

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在农业

银行张家港三兴支行、张家港三兴支行、国开行苏州分行的3个银行账

户,冻结金额资金共计600万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2、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

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

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17

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

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

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

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

国灵石支行1个银行账户采取网络查控冻结措施,冻结金额

6,457,554.63元;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780

万元股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3、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

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

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17

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

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

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

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150万元股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4、赵建凯与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

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建凯

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7日,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原劳务派遣工赵

建凯(历史遗留问题),以同工同酬为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要求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

限公司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差额124,108.32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送

交的材料证据不足,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本次仲裁不服,为此

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苏05民终6950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上诉人承

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

15、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

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

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

民初123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375万元,自2018年11月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

算的违约金;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

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

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

的违约金;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5

MTN002”《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

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

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

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

民初124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8

年10月22日的利息309万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5,30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②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③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

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

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

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58,401元);一审、

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

出的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5MTN001”《募集说明

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7、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

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

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

民初121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和违约金(利息为: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从2017年12月15日

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违约金为:以5,000万元加上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

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

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

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的违约金

(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78,969.21元);一审、二审诉

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

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7CP007”《募集说明书》第十

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8、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

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

初119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1.35亿元及利息945

万元,本息合计金额1.4445亿元;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

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5日起至结清日止,以上述本息合计

金额1.4445亿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令上诉人自

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诉人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

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暂计至

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396,9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

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二项属

于对“17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

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9、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

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

《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

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

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

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务融

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6”本金16,000万元,

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

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

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电费账户;冻结被告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合伙企业6.67%基金份额(出

资金额60,0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苏05民初883号):①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本金1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②

原告确认向法院申请于2018年8月31日先行解除对被告在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电费账户的查封,双方确认电费账户中划转款项情况及再次查封事项;③被告

确认分期向原告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的履行;④被

告确认于分期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利息;⑤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约定的相

关支付义务中的任意一期义务的,原告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

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调解相关约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

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3号):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万元;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

227,400元;③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于2019年6

月2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3号之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家

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账户存款16,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之一、453号

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联网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基金份额。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

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1、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

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

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

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

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

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49%的股权;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荃湾半岛的土地使用权;冻结华

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4个海域使用权证;冻结股份有限公司在工

商银行、、、4个银行账户;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在1个银行账户;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1个银行账户;

冻结王广西在1个银行账户;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

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股份。上述各财产冻结金额以257,872,188.50元为限。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粤04民初76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

255,659,687.50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

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

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

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

算后再相加合计);③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三项付款责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有权后向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⑥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2月26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内容;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驳

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

由: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上诉人实际多支付一个月利息共计1,325,250元。

一审法院未于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中扣除上述利息,系事实认定不清,应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

法应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正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

通,积极协商和解。

2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务融

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7”本金8,000万元,

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

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

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苏05民初1063号):①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

告确认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付;②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就本案所涉及的本

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支付义务受(2018)苏0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载

明的调解协议第四条追加保证金条款的约束,即就本案所涉8,000万元本金及相

应利息与(2018)苏05民初883号案件所涉1.6亿元本金及利息,合计2.4亿元

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义务,被告确认分期向原告各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主债权本

金及利息偿还义务的履行;③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相关约定支付义务的任意

一期义务的,原告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④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调解相关约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

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元;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

147,400元;③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于2019年7

月19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之一、453号之一):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6.67%基金份额。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

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3、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

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

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

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海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58,484,325.08元(实际金额以其2018上半年度报告为准,

但不超过上述金额);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700,000万元股权;查封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有关

房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津

民初99号):①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56,041,833.55元,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

977,850.66元,以及提前到期的利息(以未付租金156,041,833.55为基数,自2018

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②股份有限公司、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回购价款1,000元;

③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第1-2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④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⑤案件相关费用由各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9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

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向原告支付

1,000元回购价款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被

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支付国网租赁1,000元回购价款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

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41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国网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申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9)

津02执942号。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在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

积极协商和解。

2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

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券本

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

民初122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公司已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25、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

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

托贷款。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

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投资金额21,200万元)及当年股权收益;冻结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冻结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出资金额23,000万元及当年收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赣

民初100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以1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

2018年7月1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1%计算,2018年7月14日后的利息按年

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在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9.6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用

85,250元;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5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

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对上诉人提出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

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已与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26、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

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

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

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

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

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

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

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股权进行

查封和轮候查封;对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

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

产及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惠州分行银行账

户,股份有限公司在太原北大街支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

户,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分行银行账户,王广西在南京建

邺分行银行账户;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700,000万元股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津02民初783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

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

金72,461,706元;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

(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

金(截止2018年8月1日为76,990.56元,自2018年8月2日起按日36,230.85

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③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634,039.93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

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

仓储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12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初

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请求法院依法判

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违反了程序性法律规定,违法增加了上诉人的支付义务,

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纠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

终195号),终审判决为:①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78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②改判第二项为: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未付租金9,057,713.25元为基数,

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③永泰集团

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2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

责任后,有权向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

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⑤一审相关费用

按原判决执行、二审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相关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津02执859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

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在银行的存款72,461,706元、损害赔偿金

634,039.93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扣划被执

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09,41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0,910元;于

2019年7月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津02执859号),被申请执行人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津民终19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

通,积极协商和解。

27、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

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

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股权进

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

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产及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津02民初784号: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1,857,812.50元;②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42,500元;③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768,578.13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

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12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

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

用。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1%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

终196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相关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津02执858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81,857,812.50元及违约金42,500元、损害赔偿金768,578.13元,并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56,894元、

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0,531元;于2019年7月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

津02执858号),被申请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津民

终19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

通,积极协商和解。

28、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及

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

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CP004”

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CP004”本金9,000万元及

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

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

相互保险社出资金额23,000万元;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6,392.62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中原告起诉的“16永泰01”和 “16永泰02”部分已达成和解,“17

CP004”部分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9、(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

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3,000万

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股数111,736,013股),并冻结其红利;冻结永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冻结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华熙矿业有限公司98%股权;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

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

沪0115民初66643号):①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

江资管仙桃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7CP004”本金3,000

万元;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江资管仙桃农商银

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7CP004”利息210万元;③被告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江资管仙桃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支付“17CP004”截至2018年7月26日违约金132,300元,

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

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019年2月26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

求:撤销(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上诉

人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

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股份有限公司按日利率0.021%

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

的损失,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终296

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沪0115执14828

号):①公司向(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4,295,605元;②公司

向(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公

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01,695.61元。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已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

执行和解。

30、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

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5,000万

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

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

力股份公司510,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51%)、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736,013 元股权(持股比例4.07%)、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众惠

财产相互保险社23,000万元的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218

号):①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5,000万元;②被告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50万元;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日利率0.21‰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④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⑤案件相关费用由

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2月20日,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

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7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由被上

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股份有限公

司按日利率0.02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股份有限公

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

终15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中欧

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9)

沪74执252号。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已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达成

执行和解。

3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5”本金20,000

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

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CP005”本金20,000万元

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111,736,013股股份(4.07%股权)及其红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晋民

初508号:①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

管理计划持有的“17CP005”本金20,000万元、利息1,400万元;②被

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违约金,

以2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二点一计算;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3月1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

撤销(2018)晋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以按金融机

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②上

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股份有限公司按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正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

积极协商和解。

3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

兑付“17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7个银行

账号的存款共计66,100元;轮候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灵石银源煤焦

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3,440万元。

2019年2月2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7

CP004”应付本金加利息共计3,320.1953万元;偿还截至支付日的违约

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已发生的违约金金额共计120.6639万元),以

上合计3,440.8592万元;②案件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33、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

网加热器化学清洗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2,800元。按合同约定双方又对部分

具体事项分别签订《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

技术合同》及《生产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并按《安全管理协议》约定

缴纳了安全保证金10,000元。2016年6月初,被告进场进行施工, 9月份工程

即将完工时,被告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告退场,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另行

委托他人进行后续清洗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

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豫0183

民初5289号):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意见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

元(含税价),安全保证金10,000元,两项共计90,000元,被告定于2019年3

月30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付清;②原告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被告提供80,000

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被告未按时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

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3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

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

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

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

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

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

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

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

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

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111,736,013股(占比为4.07%的股权)及收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51%股权、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的全

部会员权益及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223,401,700

元为限。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3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

期兑付“15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山西康伟集

团有限公司65%股权(出资额20,012万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

权(出资额208,000万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

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027,292,382股。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二、前次披露日至目前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1

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1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420,090,214.58

一审审理中

2

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1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95,319,404.66

一审审理中

3

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1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18,123,166.66

一审审理中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4

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3日

交易纠纷

204,055,500.00

一审审理中

已和解

5

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2月13日

交易纠纷

160,772,033.33

已和解

6

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2月17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22,919,771.74

一审审理中

7

厦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

借款合同纠纷

48,096,224.18

已撤诉

8

前海再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2月24日

交易纠纷

83,218,750.00

已和解

9

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15日

交易纠纷

36,515,435.00

已和解

10

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0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1,606,250.00

一审审理中

11

吉林昊宇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

2019年2月2日

工程合同纠纷

15,902,031.35

二审审理中

12

尚永杰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2019年2月2日

经济合同纠纷

643,618.43

已终审判决

13

三度星和(北

京)投资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2月22日

交易纠纷

39,110,849.45

移送审理

已和解

14

三度星和(北

京)投资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2月22日

交易纠纷

18,486,708.77

移送审理

已和解

15

三度星和(北

京)投资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2月22日

交易纠纷

25,367,779.73

移送审理

已和解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16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7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3,023,517.00

一审审理中

17

江苏金茂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张

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

限公司(公司所属全资公

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

公司(公司所属全资公

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9年3月19日

保理合同纠纷

207,175,300.00

一审审理中

18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32,214,373.04

一审审理中

19

河南省洛正药

业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

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

2019年4月21日

票据追索权

纠纷

100,000.00

一审审理中

20

顾汉祥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

2019年5月9日

交通事故纠纷

256,476.10

一审已判决

21

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6月29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44,013,380.00

一审审理中

22

市金

驼药业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4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55,977,410.95

一审审理中

23

鸡西煤矿机械

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

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

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

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

司(公司所属控股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灵

石销售分公司

2019年7月11日

票据追索权

纠纷

100,768.00

一审审理中

24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7月12日

交易纠纷

155,919,296.16

一审审理中

25

王剑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2019年7月26日

工程合同纠纷

14,109,525.68

一审审理中

起诉方

(原告)

被起诉方

(被告)

收到起诉书或

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元)

进展情况

26

福建省同源建

设工程有限公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9年7月26日

工程合同纠纷

14,297,536.33

一审审理中

27

七建

设工程有限公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2019年7月29日

工程合同纠纷

4,662,391.00

一审审理中

28

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

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纠纷

177,724,919.51

一审审理中

29

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王广西(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8月6日

交易纠纷

43,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合计

2,602,802,631.65

(二)新增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MTN002”本金

37,00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

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7,000万元;②

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6,208,333.33元(以37,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

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391,506,250.00元为基数,

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为

23,881,881.25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

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

集团有限公司65%的股权(出资额20,012万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

股权(出资额208,000万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

23,000万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出资额510,000万元)、对华煕矿

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15,388,131.25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

有的到期债权415,388,131.25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持有的

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MTN001”本金

35,00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

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5,000万元;②

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2,591,333.33元(以3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8%计算,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

月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372,591,333.33为基

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为

22,728,071.33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700,000万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股权

(出资额510,000万元)、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众惠

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对华煕矿业有限公司

享有的到期债权395,319,404.67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

权395,319,404.67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027,292,382

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3、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MTN002”本金

28,00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

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8,000万元;②

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19,833,333.33元(以28,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

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299,833,333.33元为基数,

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到2018年11月2日为

18,289,833.33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熙矿业

有限公司98%股权(出资额294,000万元)、华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

额10,000万元)、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出资额16,110万元)、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对华煕矿业有限

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18,123,166.67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

期债权318,123,166.67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有限

公司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券本金

19,92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5”构成实

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

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

利息4,855,500元(以19,9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7月

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4,855,500元);②请求判令被告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4,055,5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

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

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

险社认缴出借金额23,000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4,027,292,382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公司已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拟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券本金

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

提前兑付“”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

利息5,092,033.33元(以15,5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5

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为5,092,033.33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60,772,033.33元为基数,按日1‰计

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3

日;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

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

险社认缴出借金额23,000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

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沪74民初

1087号):①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6永泰02”券共计16,069.90万元;②原告同意被告股份有限

公司向其兑付债券本金的期限延期至2022年5月19日,并分期兑付本金和利息;

③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展期期间内应按年利率4.75%的标

准,向原告平安资管支付利息;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2-

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其他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6、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6”本金2,000

万元,因“17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

导致“17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000万元以及

利息1,065,966.67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8%计算,自2017年10

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日);②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

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1,065,966.67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8月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8日为1,853,805.07元);③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前

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6,110万元股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27,292,382股、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90,964,777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原告于2017年

10月1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8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未依照借

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755,557.48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

止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不含)

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金额为340,666.70元;②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

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③请求判令

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查封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

淀区首体南路20号4#、5#楼301室房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2民初7376号):解除对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0号4、5号楼3层301号房产的查封;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7376号):准许原告撤诉。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8、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

债券本金合计8,00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

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兑付“16永泰

01”、“”本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8,000万及利息

3,218,750.0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3月31

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1,593,750.00元;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7.5%计算,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1,625,000.00

元);②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3,218,750.00

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④被告永泰

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

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华泰矿

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股权,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的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中融新大(青岛)矿产资源有限公

司20%股权、中融投资(青岛)集团有限公司16%股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8.87%股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粤03民初4516号):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16永泰01”到期日(2019

年3月30日)按期兑付原募集说明书项下债权人持有的该次债券到期利息;②

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针对“16永泰01”债券展期后分期兑付本息;③其

他相关款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

粤03民初4516号之一):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到期日(2019

年7月7日)按期兑付原募集说明书项下债权人持有的该次债券到期利息;②永

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针对“”债券展期后分期兑付本息;③其他

相关款项。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券本金

3,494.30万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5”构成实

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1”券本金3,494.30万元及利息,

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494.30万元以

及利息1,572,435.00元(以3,494.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计算,自2018

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1,572,435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6,515,435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

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

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对灵石银源

煤焦开发有限公司208,000万元股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

沪0115民初2744号):①原告管理的产品共计持有“16永泰01”债券本金3,494.30

万元;②原告同意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兑付债券本金3,494.30万元;

③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兑付相关利息;④其他相关款项。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0、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MTN001”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

照约定足额偿付“17MTN001”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MTN001”本金3,000万元;②依法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共

计1,606,25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7.5%的票面利率计算);③依法判令被

告以上述中期票据本息合计共计31,606,2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④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泰矿

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华熙矿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徐州垞城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1、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0KW扩建工程超

超临界燃煤机组签订《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原

告向被告提供高温高压管道设备,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原被告双方于

2016年9月20日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合同最终总价为:

167,374,360.82元。按照合同第11条,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给付

全部货款。被告违约拖欠原告质保金共计15,621,692.80元未付。为此,原告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5,621,692.80元;②由被告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到2019年1月20日共计损失为280,338.55元,并请求计算到一审判

决之日;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2

民初1682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2019年5月1日,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质

保金15,621,69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

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以行为承诺了被上诉人提出的

如使用日本品牌,质保期延期一年支付的要求,质保期应从2017年10月12日

起计算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就质保期延长一年支付

达成“书面合意”;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以行为承诺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如使用

日本品牌,质保期延期一年支付的要求,质保期应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

二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未签发设备最

终验收证书有正当理由,在被上诉人未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情况下,上诉人

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是违法的,是公开支持被上诉人

违约拒付质保金行为;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判断合同是否变更的认定规则;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12、尚永杰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尚永杰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8日,被告与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磨煤机钢球、衬

板及湿磨机钢球总承包合同》,约定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八台磨

煤机钢球等总承包,期限为五年,合同总价款1,203.443万元。2016年10月14

日,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原告。2018年2

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财务部门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为此,

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

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41,918.43元,自2018

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豫0183民初5288号):①被

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1,700元,并从2018年2月7日

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②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19日,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

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28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合同约定双方结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先提供

增值税发票,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发票,没有请求支付货款的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

民终575号),终审判决如下:①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288

号民事判决;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永杰支付合同款514,273.50元,

并从2018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④本案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

13、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券本息

39,110,849.45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4”、“17

MTN001”、“17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

为“16永泰01”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39,110,849.45元;②依法承担本

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2民初5628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

和解。

14、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券本息

18,486,708.77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4”、“17

MTN001”、“17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

为“16永泰02”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18,486,708.77元;②依法承担本

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2民初5629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

和解。

15、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券本息

25,367,779.73元,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CP004”、“17

MTN001”、“17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

为“”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25,367,779.73元;②依法承担本

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

民初5630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

和解。

16、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4”本金3,000万元,根据《 “17永泰

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被告到期未能偿

还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CP004”本金3,000万元;②判令被

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CP004”利息210万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以3,2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

计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为923,517元;④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3,290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

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

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

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

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

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7,220.05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

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

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

限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

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补救措施及履

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

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27,220.05万元的限额内,给付原告本金20,000万元

及相应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按年利率5.5%、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赔偿律师费317.53万元;②判令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

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本金和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沙

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反转让支付义务,即给付原告本金20,000万元

及相应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按年利率5.5%,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赔偿律师费317.53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

力股份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③判令本案任一方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相应免除其他方向原告付款的

义务;④判令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手续费400

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

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0,000万元股权,冻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在浦

发银行1 个银行账户及存款14,860.43元、1个银行账户及存款

20,139.38元、2个银行账户及存款701,454.87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CP005”和“17CP007”本金3,000

万元,因“17CP004”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CP005”和“17CP007”债券本

金3,000万元;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CP005”和“17

CP007”债券利息合计1,532,328.77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1,532,328.77

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的

延期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682,044.27元;④判令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

电力股份公司32,214,373元股份。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

共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9日,出票人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电子承兑汇

票1张,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29日,收票人为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总金额为10万

元,之后该票据多次背书,转让给必康百川(河南)有限公司,必康百川(河南)

有限公司在与原告进行药品买卖时,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原告

请求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②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

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0、顾汉祥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顾汉祥

被告: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提出人身伤害赔偿。

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6,476.10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2民初11405

号):①原告顾汉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5,400.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

项目范围内直接赔付12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08,300.10元,

合计赔付229,300.10元。对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垫付的60,000元、被

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一并处理,

实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顾汉祥

159,300.10元,支付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60,00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顾汉祥其他诉讼请求;③本案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

担。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21、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CP001”本金4,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

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8CP001”债券本

金4,000万元以及利息280万元;②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1,213,380元(以42,8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

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请求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为

止);③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2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④判令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2、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

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

定足额偿付“17MTN002”中期票据的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

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

MTN002”本金5,000万元;②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持有“17MTN002”自2017年12月6日截至2018年7月30日利

息2,424,657.53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标准,计算236天),

以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7.5%标准);③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17MTN002”违约金(第1部分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

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2部分

以2,424,657.53元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18年7月3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3部分以自2018年7月3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

日止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④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诉讼保全费5万元。以上金额暂计

算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55,977,410.95元;⑤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

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3、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

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出票人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款人为被告宁夏宝塔能

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到期日2019年2月8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

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原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方合园商贸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

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存

在业务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2月8日,原告提示承兑人付款,

但至今未能兑付。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10万元;②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

连带清偿利息损失768元;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红珊瑚”等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券本金151,201,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和解协

议及时兑付到期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兑付“13永泰债”本金15,120.18万

元及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120.18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9.49%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含)为4,717,496.16元)。

以上金额合计为155,919,296.16元;②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第

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

保保险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5、王剑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剑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6日至2018年7与2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了被告华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的“华瀛大厦”施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被

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

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华瀛大厦”项目的工程尾

款14,007,967.92元给原告;②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承担违约利息(从2019年2月

5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5日止按14,007,967.92元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付)以上违约利息暂计101,557.76元;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6、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华瀛大厦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

工,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分别完成了竣工验收、备

案等工作。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华瀛大

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确定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4,007,961.92元,但

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

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7,961.92元及利息(利息以

14,007,961.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年2月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

止为189,574.41元);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③请求法

院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被告欠付原告全部款项及利息

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④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诉讼费等各项诉讼费用。以上诉讼标的暂计总金额为14,297,536.33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华瀛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7、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锅

炉补给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进场施工,

被告于原告进场后开始向原告陆续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与被告发布

的招标文件的施工图相比,调整和变更的工程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预

算和施工计划,造成工程成本严重增加,工期严重推迟。原告仍于2015年10

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工程变更巨大,最终结算时

双方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911元;②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误造成

人工、租赁材料等损失3,259,110元及工期延误损失迟延支付的损失602,370元

(迟延支付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

计4,662,391元;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8、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务融资工具交易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北方信托民族招商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

有被告发行的 “17CP007”本金16,00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兑付,构

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CP007”债券本金16,000万元;②判

令被告向原告给付“17CP007”债券利息7,026,849.31元(自2017年

12月15日到2018年8月1日共229天);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2日

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所对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

2日为10,698,070.20元,之后违约金仍按照上述本金及利息合计数为基数,按照

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合计诉讼标的177,724,919.51元;④判令案件相

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9、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北信聚宝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永

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本金4,0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存在严重预期违约情形。为此,原告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交易合同

关系,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4,000

万元;②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债券利息150

万元(自2018年12月19日到2019年6月19日利息,利息按照年息7.5%标准

计算,直至被告兑付清本金为止);③判令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年12月19日至债券本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18

日为150万元,之后违约金仍按照年息7.5%标准计算);合计总数4,300万元;

④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判令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目前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

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文明长沙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5-2020

本站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