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19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置东部、中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为正处级派出机构。3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督察专员,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敬请关注:内蒙古厅级单位公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董柏杰
校对: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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