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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访谈】王素君: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履行义务

河北省统计局副局长王素君做客长城新媒体集团直播间。记者 赵晓慧 摄

主持人: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决策、管理的科学性。

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各级各部门和调查对象在防范统计造假上的职责义务,我们本期节目邀请到了省统计局副局长王素君,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王素君: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进行交流。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中央和省委将统计造假纳入专项整治内容,着力解决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这样安排主要出于哪方面的考虑?对咱们做好统计工作有什么积极影响?

王素君:首先要认识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的重大意义。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判断经济走势的晴雨表和风向标,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危害极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我省也出台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等系列统计改革政策文件,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指明了方向。将防范统计造假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以及旗帜鲜明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定决心。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树牢 四个意识 ,做到 两个维护 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共同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王素君详解如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记者 赵晓慧 摄

主持人:防范统计造假意义重大,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众多调查对象。那么,他们都承担哪些职责和义务,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王素君:有的。《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防范统计造假方面,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条件保障。一是依法设置统计机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是防范统计造假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机构失去独立性,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二是提供人员保障。包括配备必要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选配与统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是提供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省情省力普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保障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首先要遵守统计法,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领导统计工作;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要推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支持统计机构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惩戒统计造假作假者。

(三)建立防范统计造假责任制。《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健全本级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单位内部各机构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四)监督统计法的执行情况。《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职权,是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防范统计造假方面的职责,作为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说,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防范职责。一是严格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要求调查对象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二是严格执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三是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主持人:您刚才说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防范统计造假方面的职责职权,那么统计调查对象在这方面需要做些什么呢?

王素君: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来说,主要是履行好法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到位了,也就是做到了不造假、不配合造假,从源头上防止出现统计造假。

在防范统计造假方面,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调查时主要履行好以下几项义务。

一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是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是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人员的要求,依法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四是接受执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统计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一定的权利。

一是监督统计工作。这种监督包括对统计调查整个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建议。

二是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是拒绝非法调查。《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主持人:通过您的讲述,我们看到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法律法规明确了对调查对象具体责任和义务,那么,不履行职责义务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王素君:《统计法》和《条例》都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明确了违法行为种类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违法主体和情节的不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人还要移交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设定也是倒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和报送数据,不得碰触法律底线。作为我们统计部门,更要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制度,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水平,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统计违法行为责任人责任,坚决制止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支撑。

主持人:统计数据与大家息息相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既需要政府机关、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职尽责;也需要调查对象履行法律义务,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从源头上防范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的高质量,为我们实现幸福生活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王素君:借此机会,感谢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谢谢!

关键词:统计造假,惩治,统计人员,指责义务,调查对象责任编辑:赵晓慧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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