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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引如何办理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

12月1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及省高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发布六个典型案例,并介绍新出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指引》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指引》两个裁判指引文件。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叶竹 通讯员 邱杨雨生 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我省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将救助重心“维稳”向“维权”转移,把司法救助纳入审判轨道,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风险,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推动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同时,将救助时间从“案后”向“案中”转移,主动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省高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50%以上来源于本院审判执行部门的发现和报送。 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黄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指引》从案件的甄别、立案、审理、救助金的发放到后续监管各个环节都做了简要清晰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我们的司法救助案件一般必须在立案以后的两个月之内审结,特殊情况下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而且明确救助金一般应当由法院的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她也强调,“如果被害人制造虚假材料来骗取司法救助,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不予救助,即使已经发放救助金,我们也会追回。” 细化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据了解,省高院今年审结的雷振英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 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王小纯介绍,在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由国家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请求人的申请遭到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拒绝或者财务机关拒绝支付,请求人可以向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申请,对赔偿资金进行监督。” 此外,针对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省高院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指引》。该《指引》共14条,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考虑具体案情差异、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简单以羁押年限为衡量确定标准,对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比较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因相关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七种后果,按照受伤害的程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进行了分类细化。 司法救助 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均建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或配备专人,切实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体制不顺、沟通不畅等问题。2018年至今,全省法院共计司法救助5111案,救助5531人,发放救助金额8200余万元。 案例点击 车祸后无力负担手术费,获2万元司法救助金 在省高院本次发布的一个典型司法救助案例中,救助申请人王某被佘某所驾驶的货车冲撞,造成开放颅脑损伤等严重伤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佘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余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致3人受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某未婚,父母均已过世,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王某急需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但王某因伤暂无劳动能力,无力负担手术费用,遂向桑植县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考虑到申请人需要手术医疗的急迫性,桑植县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司法救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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