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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为钱塘江保护发展定“规矩”,立法正当其时|

作者:默城

擅自占用钱塘江地区保护范围内的湿地;改变严格保护类岛屿自然风貌、岸线形态;损毁、擅自拆除或迁移钱塘江地区历史文化遗存等行为,今后或将面临重罚。还规定在限制开发类岛屿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高能耗、高水耗的企业等,违者也将受到惩罚。

10月29日,《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从管理体制、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岸线保护、湿地与岛屿保护、非遗保护、产业引导等方面,对钱塘江地区综合保护与发展作出相应规定。

当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要求也成了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的主方向。而这样的理念和要求要想在实际中践行,就离不开制度设计和统筹谋划。从这个角度说,用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为地方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

江河湖泊是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环,相关的立法保护也在积极探索,全国多地都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河流湖泊。现在,杭州开始为“母亲河”钱塘江的保护发展立法,相关内容也更加细致全面,这契合时代大趋势,也为同类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现实借鉴。

再从杭州自身的发展逻辑来看,其经历了从“西湖时代”到“钱塘江时代”的蜕变,实现了沿江开发到跨江发展,而时代发展到了今天,跨江已不能满足杭州的发展诉求,拥江则成为杭州发展的主战略。

在杭州拥江发展的规划中,近期发展目标指出,到2021年,“拥江发展”格局取得显著进展,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产业转型步伐加快,城市功能不断完善,“拥江发展”展现新形象。在这一目标下,为钱塘江的保护发展立法,就属于杭州拥江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践行,也是杭州实现拥江发展战略的有效辅助,且正当其时。

再回到《条例》本身,其中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惩戒举措。比如禁止在钱塘江地区湿地保护范围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与湿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等,违反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改变严格保护类岛屿自然风貌、岸线形态,违反者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罚款程度,是否会让相关企业和个体,望而却步,恐怕有待商榷。其实,相关的惩戒机制,还可以更严苛些,比如建立环保违法企业黑名单,寻求多部门合作的联合惩戒。其实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相关企业,而是形成有效震慑力,起到良好预防效果。

至于践行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等《条例》推出以后,关键要看执行。地方性法规要成为利剑,而不是被束之高阁。若要实现这一点,还是要建立环环相扣、层层衔接的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让监管压力层层传导,最大程度避免“权为利所用”的尴尬状态。洞庭湖治理的前车之鉴,不可不警惕。同时,也都强化治理的“精细化”,规避管理盲区,追求因地制宜,因情施策。

当然,真正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发展,绝不是一条河和一座城的事,要有全局的协同发展观。各地和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实现现实有机融合。以钱塘江为例,其不仅流经杭州,还流经海宁、平湖、慈溪、镇海和上海等地,那钱塘江的保护发展,也需要跳出“一亩三分地思维”,相关各地要强化协作,共抓保护与发展。不仅杭州要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也要积极跟上。当然,一个重要前提是,要保证相关法规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规范性。

现在说起钱塘江,国人脑海里浮现的都是钱江大潮,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让国人赞不绝口的,是钱塘江的滨水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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