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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关系不得是同一事业单位上下级|

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

近亲属关系不得是同一事业单位上下级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从回避缘由、回避程序、回避事项和管理监督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人事回避进行了全面规范。

哪些关系需要回避?如何回避?近日,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及专家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回避什么?

——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回避规定》规定了两类回避。”这位负责人阐释道。

第一种是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拟聘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第二种是以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这位负责人具体指出,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评议、投票、评分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记者注意到,《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甚至是外请专家等人员。

“这是为了防止回避制度出现‘死角’。”这位负责人透露,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群团组织,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还涉及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构成复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里,《回避规定》就应覆盖到哪里。因此,《回避规定》不仅限于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避,而是定位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所有相关方的回避。”

如何回避?

——既要规范又要灵活

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李建忠看来,《回避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填补了公职人员回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陆续建立。其中,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李建忠说,事业单位回避要求此前散列在聘用、考核、奖励等文件相关条款中。这导致执行中存在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宽严把握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有的事业单位简单参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模式管理科研人员、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影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而《回避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回避规定》明确,岗位回避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灵活执行。

“这一授权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而设定的。”人社部这位负责人举例道,如气象、地震、海洋监测台站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分布于人迹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岛,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员数十年如一日长期坚守的情形比较常见;同时,文物修复、“小剧种”表演等个别专业人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情形也较多,有必要留出一定灵活把握的空间。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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