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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企业打通10套房办公 法院:构成侵权但不宜拆除]2套房打通

原标题:长沙一企业打通10套房屋办公被邻居告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3万元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骆一歌 实习生陈灏吴霞蔚柳集文

你买一套房,同层的邻居是一家企业。这家企业一次买了10套房统一装修改成办公室,还占用了公共通道,但不影响你的通风、采光和通行,你会怎么办?

长沙县开元中路星隆国际广场小区的尹先生就有这样的遭遇。他从2014年7月开始,打过市长热线,找过相关部门,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这家公司需要赔偿吗?

长沙县星隆国际广场1栋的8楼共有21套房,其中,西侧10套房屋均属于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浏园林”)。由于长浏园林经营与采光需要,这些房屋被打通。

8月5日,长沙县星隆国际广场,除了占用部分公共面积的园林企业外,某培训机构在通道里放上凳子供家长和学生休息。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8月5日,长沙县星隆国际广场,除了占用部分公共面积的园林企业外,某培训机构在通道里放上凳子供家长和学生休息。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

这一举动被同层的一名业主多次投诉,该业主认为,公共通道属于8楼业主共有,长浏园林的行为侵占了8楼业主的共有部分,侵占了通行、通风、采光的权利。

8月5日,潇湘晨报记者来到现场,一探究竟。

01

业主

公司打通10套房还占用共有部分

尹先生是星隆国际广场1栋8楼的一名业主,他的这套房位于8楼的东南侧,目前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长浏园林购买了对侧的10套房,分别是801、802、803、815、816、817、818、819、820、821。

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

因不满该公司占用公有部分,尹先生开始了与长浏园林长达5年的“斗争”:2014年7月,他向“投诉直通车”投诉长浏园林占用公共通道;2016年8月,他向市长信箱投诉。2018年4月25日下午,经现场勘验,长浏园林共占用公共面积约16.2506平方米。

在一审中,尹先生认为:长浏园林应对占用的公共区域恢复原状,或赔偿侵占其房屋分摊的公共区域部分的经济损失69240元(5.77平方米×12000元/平)、物业管理费损失11630元(2.4平方米×12个月×70年×5.77平方米),合计8087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02

公司

所做改变不会影响对侧业主生活

长浏园林董事长王建存告诉记者,在公司入驻之初,考虑到装修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不便,曾试图给邻居一些经济上的补偿。然而,入驻当天尹先生并没有在场。

2014年第一次投诉后,长浏园林进行了第一次整改,将北边公共通道上的斗墙换成了消防玻璃门;第二次被投诉后,长浏园林进行了第二次整改,将南边的公共通道上的斗墙换成了消防玻璃门……

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图/实习生张云峰记者金林

王建存展示了8层的分布平面图。这一层共有21套房,中心是6个电梯。其中长浏园林购买了10套,其中801、802、803位于北侧靠西边,818、819、820、821位于西侧,剩下的815、816、817则分布在南侧靠西的位置。整体而言,公司占据的房屋大部分位于电梯间西侧。

王建存表示,自己的装修根本不会影响东侧房屋出行,办公性质也较安静,不会出现扰民现象。

长浏园林在二审答辩中称,他们所占用的过道并不妨碍尹先生的通风、采光以及使用,对尹先生的生活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对于他要求按面积赔偿的诉求,公司方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如果按照尹先生所述,长浏园林按面积赔偿以后即取得了该面积的所有权,但所有权属于物权,长浏园林赔偿后也无法进行物权变更。

因此,上诉人要求按面积出售价格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所以,尹先生要求的经济损失、物业管理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法院

构成侵权,但不适宜拆除

法院一审认为,长浏园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尹先生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但综合考虑,长浏园林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装修用于办公,拆除代价太大,而公司占用的公共通道,不属于尹先生通行的必经道路,与尹先生房屋不相邻,对尹先生的通行、通风、采光没有造成必要妨碍,同时不影响业主乘坐电梯和上下楼梯,没有妨碍应急通道,故长浏园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赔偿损失为宜。

今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楼层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长浏园林在该公共通道上安装玻璃门、改窄过道、将过道部分区域改为办公用房、茶水间等行为侵犯了作为业主的尹先生的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长浏园林构成侵权。

但本案中,长浏园林已将涉案房屋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装修用于办公,拆除代价太大,因此,基于经济原则等考虑,一审判决长浏园林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长浏园林占用的区域与尹先生房屋不相邻,且不属于尹先生通行的必经道路,同时对尹先生的通行、通风、采光没有造成必要妨碍,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由长浏园林赔偿尹先生3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尹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且由尹先生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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