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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 [飞利信: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收到...]

原标题::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9-055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

资公司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寄

达的关于东蓝数码起诉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

件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575号】至【(2019)渝民终582号】,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17年9月,东蓝数码就10个《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针对

公司提起了10个诉讼案件,索要10个《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下10%的研

发款项。后东蓝数码与达成调解,支付了450万元的款项。详见公

司于2017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关于东蓝数码有限

公司起诉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2、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1000万,未支付剩余3050万。

3、2018年东蓝数码再次针对索提起诉讼,索要剩余8个《技术开发

(委托)合同》项下的剩余研发款项合计人民币3050万元。

4、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蓝数码提起诉讼案件

业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东蓝数码剩余合同款项合计3050万元。

5、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12日,二审案件在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东蓝数码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有关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19)渝民终575号】至【(2019)渝民终58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二)判决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判令向东蓝数码支付研发款项人民币436.5万元、391.5

万元、337.5万元、400.5万元、418.5万元、188万元、436.5万元、441万元,

合计人民币3050万元,并分别以人民币436.5万元、391.5万元、337.5万元、

400.5万元、418.5万元、188万元、436.5万元、44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东蓝数码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的利息。

二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8.42元、38,683.63元、34,285.89元、39,416.58元、

40,882.50元、22,024.49元、42,348.42元、42,714.90元,合计受理费302704.83

元,由上诉人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项判决及当日披露的《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业绩补偿

事宜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判决的款项,公司将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根据

诉讼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

督促相关方履行诉讼判决,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575号】至【(2019)

渝民终582号】。

特此公告。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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