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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正能量【良法善治传递社会正能量】

司法正能量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法律效果是司法正能量的内在属性,社会效果是司法正能量的时代要求,司法正能量的传递需要“善治智慧”。

什么是社会正能量?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正能量?司法如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这的确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司法机关正在不断探索的问题。新媒体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步上升,每一个通过互联网曝光的个案都成为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标尺。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的最好方式;反之,司法裁量如若违背人之常情,冲击社会价值共识,减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最终损伤的是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人民群众热爱生活,此种热爱源于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历史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物质性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开始更多地追求社会性需要和心理性需要。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需要正能量。新时代的法治,是法律之治,是良法之治,更是良法善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举措。良法构建善治之前提,善治保障良法之效能。因此,司法应当通过“善治智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司法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治理效果,这是依法治国的应然之意,也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良法是宏观的法律系统,其内部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区分为多个部门法,各个法律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完备的“方法库”;善治是指良好的治理,即是能够在法律系统中,选择最恰当的法律途径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治效果最大化。因此,良法善治绝非孤立的一法之治,而是法律系统的综合治理。明确法律治理的系统性,即是强调,当社会纠纷与矛盾以具体社会现象发生时,不是仅从某个部门法或是某条法律的视角进行思考,而是将具体社会现象放置于法律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从反向否定和正向肯定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我国法律系统内部针对违法行为设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法制裁”三个梯度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综合程度,三者之间呈现出违法程度加强、违法制裁从严的递进关系。如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不同幅度的刑事责任,三个制裁梯度内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形配置不同程度的责任。另一方面,民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以及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从正面对正当行为的认定和限度进行明确,并匹配民刑递进的过当责任。诚然,犯罪是严重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人们正常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国家应当以最严厉的刑罚进行惩治。但是,良法善治不是“唯刑法而治”,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法律系统的综合评价结果,而不是刑法一家之言。刑法因刑罚手段之严厉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有在前置法不能有效处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凸显刑法的谦抑品格;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司法认定依据,体现刑法的审慎精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制度的设置,彰显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诚如“只缘身在此山中”的道理,仅在刑法中认定犯罪,因其格局有限,必然考量不周;仅以最后手段治理社会,不仅会造成治理思维的懒惰,更会导致善治智慧的萎缩;善治视野中,刑法仅是治理系统中的一种方式,其必须要与其他法律治理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因此,唯有准确定位,才能精确见效。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法律规范的实效体现,是良法善治的追求目标,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同理,良好的法律效果需要社会效果进行保障和支撑,是德法并治的时代要求,因此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回应社会的公平正义需求则是社会效果的关键。什么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公平正义?什么样的公平正义观能够凝聚社会价值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是司法过程中需要不断考虑的问题。一方面,法律来源于社会,是社会常识常情常理的规范化提炼,是公众社会经验的抽象化总结,其本身就是理法的结合体。另一方面,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法律的适用如果不遵循社会的规则、不体现社会的共识,是无法对社会冲突进行有效解决,也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的遵守,进而无法实现法律的裁判功能与行为指导功能。因此,“合法”与“合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真正的合法必然内涵合理;真正的合理必然能够提炼为合法。司法必须要“知来处、明去处”,回归到法的社会属性,才能够实现社会效果。“个案处理不仅要坚守法治底线、秉承法律规制、依法严格司法,还要兼顾社情民意、关注国民情感,在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兼容法治与德治的治世理”。百姓心中有杆秤,秤砣便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及其凝聚起来的社会共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得伤害他人、不得恃强凌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准则,既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如果司法传递的是非观念是在以“法之名义”否定社会共识,不仅会产生理法背离的社会负能量,也会促成人民群众在道德准则和法律要求之间的艰难选择,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道德危机、社会信任危机。

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求司法正能量通过法律适用得以传播,则需要司法者具备“善治智慧”。科学立法工作为司法者构建了一个严密的、科学的、多层次的法律治理“方法库”,司法者应当根据具体个案本身的事实,结合与案件相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社情民意等边际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对行为的正当性和违法性进行准确认定,就合法行为进行法律的认可,就违法行为选择与惩罚必要性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这一系列的法律综合评价过程即是“善治智慧”的体现。

可以说,法律治理的纠偏过程是民众与司法共同成长、共建互信的历程:一方面,“业务不精”的背后是规范与事实对接、情理和法理共融的薄弱,是对司法社会功能的定位偏差。多元实体法律的相互衔接、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程序设计可谓是良法先行,结合自媒体时代全面迅速的民意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实现案件事实的充分提取、理性分析,也能够提供充分的时间、多元的角度吸纳民众的意见。在法律程序机制下的纠偏过程,不仅是司法者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担当,也是司法者对法律本质的深度挖掘,对民心和法意的妥善融合,对良法与善治的彼此贯通。另一方面,民众在司法纠偏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理解、捍卫社会常识,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在司法信息反馈机制中获得了参与司法、融入法治的有效机会,切实感受到共建美好社会的参与感和司法为民的获得感。在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良法与善治的紧密结合中,“司法互信”得以巩固和深化。

司法之权源于人民,司法之效落于人心。法律治理需要“智慧”,法治思维不能“懒惰”,恰当科学地选择法律治理方式,实现合法与合理的辩证统一,是良法善治的体现。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天理、国法、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中国人的司法智慧,是司法者应当牢记的铭训。“善治智慧”就是强调,司法之“法”不是孤立的一个法条或一个部门法,而是各部门法所组成的法律系统;司法之“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逻辑演绎,更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共识价值。良法善治是法律系统的综合治理,良法善治应当传递社会正能量。只有在法律系统中,结合宏观和微观、整体和局部,融入常识常情常理的社会效果考量,以法律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为目标,对具体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治理方式进行选择,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判决合法与合理的兼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便能通过“善治智慧”强化社会共识价值,传承社会传统道德,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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