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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光明时评:体能惩罚解决不了德育问题

作者:罗容海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惩戒规则》),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议论。《惩戒规则》出台的目的在于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和落地制定细则,使得广大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有意义的举措。《惩罚规则》鲜明体现出来的教师惩戒的即时性和在场性,学校惩戒的程序性和权威性,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教育惩戒权精准的理解和把握。

正如《惩罚规则》中所言“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以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的教育惩戒,自古以来就是教育的重要一环。从孔子对待冉求的“鸣鼓而攻之”,到佛家的“当头棒喝”,再到宋元明清繁复多样的对忤逆老师、背叛老师、不尊重老师的各种惩罚,在人类漫长的教育历程中,不讲教育惩戒的时代屈指可数。在经历了近些年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混乱和阵痛之后,重新认识教育惩戒权,重新重视教育惩戒权,这是回归教育本真、回到育人本质的必然之举。

但是重新认识和重新重视教育惩戒权,不是要回到从前,更不是要推到重来,否定我们过去对于过度惩戒、无序惩戒、非教育惩戒尤其是对于体罚的清算和批判。过去数十年,在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努力下,反对体罚、反对乱惩罚的观念深入人心,我们只能沿着这条路往前走,而不是倒着这条路往回走。

具体到《惩戒规则》,由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粗细适度,确定教育惩戒权基本原则、基本方向以及明确条件、方式、程度、场合和范围等大体框架的法规文件,再由地方政府去出台更细的,更适合地方特点的细则,这样的安排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惩罚规则》中仍然存在部分引发争议并自我矛盾的细节,集中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教师惩罚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所谓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无非是罚跑、罚跳等。罚跑、罚跳能否降低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学生违规违纪的频次,从统计学上来考察是可以的,因为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能否真正解决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学生违规违纪的问题,只怕很难。原因不难理解,简单的体能惩罚,解决不了德育的问题。“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德育的问题,只能通过德育的方法去解决,不仅体育的方法没用,智育的方法也没多少用。那怎么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是德育之不二法门,关键还看教师怎么用好它。

二是教师惩罚可以让学生“面壁思过”。中国人最早只是讲闭门思过,佛教的元素加入之后,“面壁思过”成为了一个带有佛教风格又略带夸张意味的成语。面壁真的能促进思过吗?从古至今,大概相信的人不会太多。把这样一个意义和效果都不确切的成语作为我们的教师惩戒行为规范,不仅难以起到作用,恐怕在行文上也有不够妥帖之处。

其实,无论罚站也好、罚跑也好、面壁也好,事实上的确能降低学生违纪的概率。但我们要认清楚概率下降的主要根源,大都不是学生害怕站或者害怕跑或者害怕面壁,更不是因为他们因此自动就“思过”了、知错了,而是因为他们“害羞”——罚站、罚跑、罚面壁激起学生的羞耻心。

学生们也许不能同情、不明事理,但大多都还有羞耻之心。所以中国古代的德育特别注重“羞耻之心”的涵养。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顾炎武说“(礼义廉耻)四者之中,耻为尤要”“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所以在德育过程中,激发其羞耻之心,又涵养其羞耻之心,使其不至于堕落到“无耻”,是传统中国德育的精要。

课堂罚站之所以异议少,在于它激发了学生的羞耻之心,适度而有效。面壁思过之所以不可取,在于这种方式在现代呈现出一种荒诞性,使得学生很容易被称为嘲笑的对象,无法保护和涵养学生的羞耻心,不惟无效而且容易反效果。而罚跑之所以不可取,则在于它激发羞耻心的作用和罚站等同,但做的却是纯粹体能惩罚的无用功,还要承担身体不适带来的各种风险。

任何单纯的体能惩罚,显然都无法解决德育的问题;不惟无法解决问题,还容易掩盖问题。而真正的教育,从来没有不直面问题,而用单纯的惩罚来震慑或堵塞的。惩只有与教合一,惩才合法、惩才有效,这也是《惩戒规则》宜特别关注者。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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