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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拖欠装修工程款,业主耍赖被判败诉】业主拖欠物业费

合同纠纷。

原告:施工完毕,被告只支付部分费用就不给了

2018年6月,王某与施某约定,2018年6月27日,施某负责将王某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的房子进行拆除旧墙皮及砌墙工程,并口头约定工程款为5500元。6月29日,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进场进行了验收。7月7日,王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施某支付2000元工程款。因当日转账超出累计限额,王某承诺第二天再向施某支付剩余的3500元费用。可是施某左等右等,一直不见王某付钱,就多次找他讨要剩余工程款,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施某便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原告施工未保质保量,理应扣除部分费用

诉讼期间,王某对约定5500元工程款及2018年7月7日向施某转款2000元认可,但称施工时施某认为墙皮比较难弄,就未让施某进行铲除墙皮的工作,要求扣除该部分工程款的费用。王某称,因施某装修的原因造成了楼下漏水,他对楼下进行了赔偿,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施某承担。施某则认为楼下漏水与其装修行为无关,要求王某按照之前约定给付5500元。要钱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施某要砸王某的墙,王某还到派出所报了警。

法院:被告理据不足,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于2018年7月7日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00元,但因其转账额度所限未能支付成功,即被告认可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5500元。被告虽称原告未完成铲除墙皮的工作并导致楼下漏水,但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说法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5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施某剩余工程款3500元。

法官提醒:房屋装修时,应找正规装修公司,订立书面装修合同

装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不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部分施工队缺少装修企业资质、装修质量难保证、工程结算存争议等各种问题。有时候,双方因服务涉及标的金额小而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但如果发生纠纷,将会给自己在法庭上举证造成障碍,也给法官采信证据带来极大的难度。在此建议,装修时业主与施工方应订立书面装修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河北高院

(ID:hebeig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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