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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你get了吗?|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294条第2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4条第3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听到“黑社会”这样的说法。其实,并不是干了打砸抢这些坏事的人都能称为“黑社会”。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该怎么才能识别真正的“黑社会”呢?

答案就在《刑法》第294条第5款,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大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点我们管它叫“组织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叫“经济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属于“行为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危害性特征”。

这些特点看起来是不是还有点模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自2008年以来,李某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张某、王某、刘某、江某、方某为骨干,廖某、罗某、陈某、唐某、崔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形成不成文的规定,即要求组织成员不准偷、抢,不准沾毒品,平时不准主动惹事,有事情要听李某安排,出了事由李某出面解决。组织成员如果不听李某安排,则会受责骂、威胁甚至殴打。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由李某召集,商量、策划、通知均各有人负责,谁听命于谁、谁带领谁也都有安排。该组织通过经营美容美发厅组织妇女卖淫,所得收益作为组织成员的主要生活来源、平时活动的开支及购买作案工具的费用。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助威造势、帮人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作为组织成员平时生活的一部分经济来源。

李某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反犯罪活动,比如到矿山开工仪式为矿业公司助威造势、到村民选举现场干扰推选、到派出所为被调查人员助威造势、受托安排组织成员长期关押债务人、在民间纠纷中对其中一方实施砍、打,索要钱款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经济秩序,迫于该组织的势力,致使当地群众担心受到报复、伤害,不敢指控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李某为首的这一组织符合以上四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你get到了吗?

检察官呼吁:社会和谐尤可贵,齐心打击黑社会。正确识别来举报,维护安宁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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