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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本报讯 遭遇家暴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2月1日,《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根据《条例》,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回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条例》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据了解,《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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