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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期】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和10个参考案例:

目 录

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

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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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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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标题:《【第460期】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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