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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 | 装修维权中的法律问题 澎湃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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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

买房装修,原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稍不注意,就可能踩到大坑。章女士(化名)就遇到了装修的糟心事,找了装修公司,花费了近百万,却没能呈现应有的效果。要求装修公司退货,但沟通无果,章女士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将装修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2019年8月15日,由丽水市司法局冠名播出的第32期“说法时间”栏目邀请到了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徐梦影律师,和大家聊聊关于装修维权中的法律问题。案情提要

2017年底,章女士在某高档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合同》,确认了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元。但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了争议。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货款67万元,增加赔偿82万元,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回顾

章女士与装修公司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章女士检查装修公司提供的家具才发现,大部分家具实际尺寸与物品清单中约定的尺寸不符,家具材质并非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成,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装设计合同,并由装修公司“退一赔三”。装修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家具即便存在问题也应该减少相应价款,不需要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装修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做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做时约定的材质就是榉木实木框架,所以装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法院判决

审理时,法院依法追加了负责生产家具的家具公司参加诉讼,案涉三方实地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修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了高额差价,应当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修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章女士要求解除对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对于地毯采购问题,被告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地毯材质系进口,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的主张,亦予以准许。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应解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修公司返还货款67万元,并酌情增加赔偿82万元,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交流法律问题

一、徐律师你好,这个案件法院判决中有一笔62万元的返还货款,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装修公司主张返还货款呢?

答:这个问题的实质要归根于本案合同的解除权问题。起初,双方约定采购家具30余件,对于其中大部分的家具,有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但是经核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家具至少有16件不含榉木;另有多件家具仅含有部分榉木成分,也不符合榉木实木框架的约定。由此可以确认,装修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家具与双方约定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章女士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章女士此前已经支付了72万元货款,扣除设计费用、墙纸和硬装部分费用,剩余款项62万元属于家具、地毯的购买费用,装修公司予以返还。回到这个问题上,装修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对于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扣除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除了返还的货款,还有一笔酌情增加赔偿给原告的82万元。想请教下徐律师,这笔赔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章女士主张装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从章女士和装修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家具和地毯的材质有特殊约定,经过鉴定和核实,确认被告装修公司提供的家具材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法增加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增加赔偿的数额。

三、你刚刚提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那么在现实中是怎么去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呢?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咱们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答: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以及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四、徐律师刚刚给我们介绍了装修公司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那我想再请教下徐律师,这个案件中的家具公司,作为生产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本案消费者与生产者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形,生产者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依据家具公司和装修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通过另案向家具公司追偿。

五、我也注意到在这个案件的判决部分,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为什么老板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但有个细节是货款的收取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的,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最终计入公司账簿,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维权的消费者而言是件好事,即使公司“关门逃债”,也可以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责任。

六、我们说这个案件从“退货无门”到获赔82万,产生这种“逆转”的关键点在哪里呢?消费者维权又要从哪里着手?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认为,这个案件发生“逆转”的关键点在于原告方固定了被告装饰公司交付的家具和地毯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约的重要证据。本案的合同是软装设计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软装设计合同中有关家具方面的详情表意不明确,在家具出现质量和品质问题的时候,究竟是产品瑕疵还是合同根本违约容易产生争议。作为消费者,第一,要审慎选择装修公司;第二,在签订合同时要有风险意识,不能随意签字,同时要避免装修公司口头承诺和约定模糊的情形;第三,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单据、消费凭证、瑕疵产品等。律界人士提醒

在目前的装修行业中,软装设计全包的装修形式十分流行,但是软装合同往往过于简单,把品牌、工艺、生产厂家的描述一笔带过,掩盖了真正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则是一个代理高价家具的买卖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并且难以维权。对于消费者而言,装修前,跟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各项材料的名称、品牌和规格,避免被钻空子;装修期间,注意保留各项消费的单据,避免有理说不清;验收时,注意将合同清单和具体的实物型号进行对比,必要时可以请装修公司出示采购清单,避免被偷换。对于装修公司而言,要依法诚信经营。

供稿: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律师工作处

审核|蓝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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