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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海南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南国都市报9月25日讯(记者 党朝峰)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深入推进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省住建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另外,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时,宜组织专家论证,并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以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属于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12)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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