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摄影 > 正文

法学苑|北京东城法院普法剧揭示委托理财风险及新特点 委托理财

警惕委托理财穿上P2P的马甲

司法实践中,融资人募集完款项后,并未按照实际约定使用款项,款项募集后去向不明。投资人在前期往往能依约收到高息回报,随着投资的不断增加,融资人出现延期支付利息等违约情形,经投资人多次催要,融资人往往下落不明,跑路情况时有发生。

此类委托理财协议,法院在审理中会正确区分真实交易关系,保护合法投资。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性质,结合整个合同目的、权利义务的实质综合判断。对于涉众型案件,查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非涉刑案件,查明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委托人是否真实开立账户以及委托资金交易走向等情况。确认双方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可适用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警惕委托理财穿上“新马甲”的P2P案件,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数起委托理财典型案件发布

案例一

2018年1月30日,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某基金公司签订《国投富银“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理财计划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共计95万元申购被告发行的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理财计划,期限为365天,年收益率13%,即123 500元。投资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所诉事实及相对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均与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次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原告赵某于2013年12月与案外人某投资管理中心及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在1年期满后无条件回购原告投资认购基金。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投资认购基金80万元。后又追加认购基金20万元。并重新签订投资合伙协议,约定1年期满后被告无条件回购原告投资认购基金100万元,并支付收益15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回购。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原告认购基金100万元转成借款,被告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息120万元。但被告未能履行还款协议。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案例三

原告岳某与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1万元投资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银资宝8期项目,合作期内每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报酬2.02万元,合作期限6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四

原告马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宝利盈2号(二期)”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代为管理30万元本金,以期赚取合理回报,月息1.5%。附加协议约定,该资金托管计划实际为保本型投资产品。后被告未能依约支付款项,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资产托管计划,实为借款合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责任编辑:郑月(EK012)



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文明长沙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5-2020

本站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