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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需要《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哪些人

11月25日,有一名男性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让他免于妻子的威胁与拳脚。这也是我省首起男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据了解,申请人迟某与段某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迟某于今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段某拒绝配合法院送达文书且迟迟不露面,迟某无奈只好撤诉。11月18日,迟某在北京曾租住的地点与段某因婚姻财产等问题发生口角,遭到段某及其随行人员的殴打。

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措施。迟某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表示,段某曾多次威胁并扬言要“弄死他”,这已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他现在有家不敢回,只能躲在亲戚家。因担心段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对其进行殴打,他只好求助法律。于是,11月25日,迟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在认真审查了迟某提交的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后,决定立即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申请人送达。同时,为防止段某在解除羁押后不配合送达,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当即派出干警前往北京,准备在段某羁押的拘留所向其送达。

此外,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还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迟某经常居住地的西广场派出所及丹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进行了送达,以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实施。西广场派出所所长张伟表示,一定会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共同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新闻之二:温州男子遭家暴 获当地法院首张“男性保护令”

这真是一份别样的申请,申请法院“帮忙”让老婆远离我,远离我的父母。

日前,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 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改人们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这个老婆到底有多凶?

这份人身保护令是伴随着离婚起诉一起到法院,提出的都是男方。男方吴某40多岁,老婆林某30出头,两人结婚多年。根据男方的离婚起诉书上所说,提出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吴某说,老婆林某实在太凶了,他们俩因为经常吵架早就分居了。

但是分居后,林某好几次叫来她的兄弟、嫂嫂、姐姐等亲属来骂他,辱骂是家常便饭了。有一回,林某甚至叫了一帮小兄弟围殴了他。吴某被打伤,报警。吴某搬离住处,躲到了父母家。可怕的是,林某居然抡着铁锤上门,把老人家中的家具都砸烂了。

在多次遭遇辱骂、威胁,自己及其父母的生活备受困扰的情况下,吴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警记录、调解协议、照片等。经审查核实,矾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说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暴法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2009年,温州女子梅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丈夫实施禁止、远离令。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更是给了当事人一个“护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不少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

一、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如何把握?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当事人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认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如何把握?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视为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诫书的除外。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必须组织听证?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传唤当事人接受询问或组织听证等方式。是否组织听证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但涉及中止子女探视权、责令迁出住所等措施的,一般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时,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参加。

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对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对于“情况紧急”,应如何界定?

答:情况紧急主要从家庭暴力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的次数、方式、持续时间,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紧迫性、现实性综合考虑,如被申请人存在明显暴力倾向、申请人因家庭暴力导致严重精神障碍、不及时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

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当事人申请内容超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列举措施的,能否依据该兜底条款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申请内容超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列举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常规措施无法阻断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且能够实现预防家庭暴力目的的,可以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八、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是否作为新案处理?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原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应作为新案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

九、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否多次延长?

答:根据具体案情,确有延长需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以多次延长。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判断?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计算。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不作为且为持续性不作为,如何跟踪了解?

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以检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层组织、妇联组织、社工机构等进行前述工作。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此处所指“必要”应如何理解?

答:此处所指“必要”,主要是指原审判组织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审判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情形的,或适用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等情况。

▌本文来源:吉林日报彩练新闻,温州晚报,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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