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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8日听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原标题: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8日听证 政府可购买服务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于8月28日举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该征求意见稿指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北至一二一大街、圆通北路,东至盘龙江,南至铁皮巷,西至玉带河、东风西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保护对象是这些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是: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和纪念设施。

贡献突出可获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投资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昆明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

(一)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历史城区;

(二)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预先保护造成损失将补偿

已申报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市政府确定之前不得损坏、拆除。对符合保护名录标准的对象应进行预先保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12月,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修损害传统格局建筑物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街巷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损毁历史建筑;禁止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画、张贴、涂污;禁止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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