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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界限_法治时评:亲情和责任不能"走偏",法律界限更不容模糊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领着一名小男孩走进派出所,将男孩带到值班民警面前,称要找孩子的母亲。随后,男子留下手机号后即离开。民警以为男子带来的是一名走失儿童,不料,男子走后,这名4岁的男孩说:“他是我爸爸。”民警联系王某,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肯到场。经过多方了解,民警得知,这已是王某一个星期内第三次将亲生儿子丢下。日前,王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8日《福州晚报》)。 

父亲狠心屡次丢弃4岁的儿子,目的竟是逼迫离家的妻子“现身”。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发生这样的悲剧,不禁令人想到这样一句话:一个人所受的伤害多数来自亲属与熟人。这样的事情令人气愤,同时又让人深思:与健康的亲情相比,这种“走偏”的亲情所缺乏的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人不能成为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以人为本理念,同样应该成为家庭关系中的核心理念。本案中,或许这名渉罪男子的出发点是好的,期待这样的行为使孩子的母亲知道后于心不忍,回到孩子身边甚至回归家庭。但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孩子都不应成为其实现目的的手段。因为在成人的矛盾中,孩子不仅无辜的而且脆弱,遗弃行为会让孩子面临巨大的现实危险。 

第二,亲情关系中,自由与责任的界限必须得到坚守。具体到这一事件中,王某与其妻子的婚姻维持与否,是二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空间;同时,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保护、教育的监护责任,这样的责任是不容推脱与逃避的,这属于法律强制的范围,个人无权随意处分。王某正是混淆了这种界限,将监护关系与婚姻关系混为一谈,才想出了这样“用丢弃孩子引出失踪妻子”的昏招。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还让自己面临法律的惩处,而孩子因他的遗弃行为留下的心理阴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很难完全消除的。 

第三,监护孩子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不因夫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这里想强调的是,无论出走是想离婚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作为孩子的母亲,王某“失踪”的妻子,其实与王某一样有遗弃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王某与其妻子双双逃避了抚养孩子的法定责任,都有遗弃孩子的嫌疑。 

写到这里,笔者真心希望:孩子的父亲能幡然悔悟,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孩子的母亲也能尽快回到孩子的身边。同时希望: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式离婚”中,夫妻双方能增加些理性和法律意识,也增加些爱心,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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