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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快递收到没?法官跟您聊聊网购维权及风险防范]

来源:石景山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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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发生纠纷,我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网购发生纠纷,需要走法律程序,首先第一步就应当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就北京来说,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北京市辖区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均可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

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订立了其他管辖协议,并且以明显的、合理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那么应当依该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网购中常见纠纷分析

谁是被告

2017年8月,刘先生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的法国进口干红葡萄酒4瓶,该商品标记为“自营”,刘先生收货后,发现上述葡萄酒仅有英文标签,没有加贴中文商品标签,故认为某购物平台销售的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故将某购物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十倍价款。被告某购物平台答辩称,其是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营和维护方,而非与刘先生建立买卖合同的卖家,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该葡萄酒订单的发票开票人是“某信息技术公司”,而非本案被告,故涉案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刘先生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刘先生要求某购物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没有找准卖家。

购买商品前,如何判定真正的卖家?

本案的被告是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让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真正的卖家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消费者应当将他们区分开来。在交易前,可以和卖家进行沟通,询问货品的出售方,另外可以要求卖家开具购物发票,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开票人也可以确定卖方。

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6年5月10日,郑先生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在某家具店的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个电视柜。5月14日郑先生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柜尺寸与自家客厅并不匹配,故于5月16日与卖家联系,希望办理退货。但某家具店认为,电视柜尺寸已在页面明确标注,郑先生自己没有确认好尺寸,且页面明确写明,“促销商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郑先生购买了促销商品,就应当接受这一条款,故拒绝退货。郑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电视柜,某家具店向其退款。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支持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产品可以享受7天内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购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另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若过了7天,因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退换货吗?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使超过7日,消费者也可以及时向卖方提出退换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若商家坚持不退货,消费者可采取何种方式维权?

目前很多电商平台都有自设的客服人员或纠纷解决通道处理类似纠纷,无法自行解决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通过上述渠道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品颜色等与图片不符,可否退货?

2016年11月,王某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向某户外用品公司购买了登山背包一个,网页上的商品详情上详细标示了背包的名称、商品条形码号等信息,并以图片的方式从多个角度展示了背包的颜色及款式。然而王某收到货后,发现背包标签上标注的名称和商品条形码号与网页内容一致,但颜色、款式却均与图片明显不符,王某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户外用品公司答辩称,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工作人员发错货所致,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故不同意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系以虚假的商品描述及说明销售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情形,故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如何认定被告是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的?

本案法院认定某户外用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有一个细节,就是王某收到的背包,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和商品条码号和页面展示的是一致的,商品的条码号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收到的背包和页面展示的是应当是同一款,但实物与网页描述不一致,也就是货不对版。某户外用品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也是商品页面信息的制作者和维护者,在明知商品款式与商品实物不一致的情况下,依然在网页上发布错误的商品信息,并导致王某根据错误的商品描述购买了商品,所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三倍赔偿,

此外还有几倍的赔偿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至于其他的赔偿情况,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法第1488条有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电商购物平台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9月,刘女士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在某数码店铺购买了OPPO手机一部,卖家承诺手机为全新原封手机。刘女士收到手机后,仅使用了三天,就发现手机在拍照时屏幕存在黑影。刘女士遂将手机送至北京OPPO手机某官方客服中心进行检修,维修人员经检查后发现,刘女士购买的手机并非全新原装手机,该手机早在2016年4月就曾在广州市某区的客服中心进行过修理。刘女士与某数码店铺多次通过线上沟通要求退货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要求某电商购物平台客服介入,与某数码店铺再次协商,但仍未达成解决方案,刘女士遂将某数码店铺的经营者国某以及某电商购物平台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国某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某电商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某将翻新手机冒充全新原装手机进行销售,已构成对刘女士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某电商购物平台作为此次网络交易的平台,其已经向刘女士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已尽到了必要的披露义务,且某电商购物平台并未就此次交易作出更有利消费者的承诺,故刘女士要求某电商购物平台与国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电商购物平台都不承担责任吗?

第一个案例我们解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平台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一般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在何种情况下需负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或不配合提供,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即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则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承诺,按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时都应留存哪些证据?

2017年8月,小周诉称其在某电商平台的某贸易公司购买了某进口椰子水饮料3瓶,但其饮用过程中发现该椰子水瓶盖与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故认为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将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但在庭审过程中,小周仅能出示商品的订单的交易快照和商品介绍页面截图,当法庭要求其出示商品实物时,小周表示已经饮用完毕扔掉了,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商品存在小周诉称状况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网购时都应留存哪些证据?

在网络消费维权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宣传网页的截图、发票和物流单,以及商品实物,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和票据。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卖家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沟通并保留记录;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反映,平台可介入调查并先行调解,便于固定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对电子证据公证。

若保留了证据,可否判定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本案就涉及此前提到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进口的食品也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两个不一致的生产日期,涉案商品可能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况,消费者购买到的有可能是过期的食品,使用过期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伤害,那么应当认定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某贸易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网购有风险,法官来提示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一些经营者的不当经营手段和方式,消费者也应提起注意:

防范刷单

刷单就是刷好评。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都会查看商品评价作为参考,有些电商经营者通过违规操作让自己的商品评价全是清一色的好评,还会故意删除一些消费者作出的负面评价。

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如果消费者发现,要购买的商品全部是好评,而且评价的文字内容都非常相似,那么就要提高警惕,小心甄别这样的评价是否是刷好评,对该商品也要慎重选择。

付款前再次确认,防止暗中搭售

搭售商品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配套出售其他商品,例如一些旅游网站在出售机票或火车票时,会在付款页面默认勾选一些出行保险等商品,消费者可能并未察觉,在结账时才发现。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消费者选购商品、确认下单时,要注意核对消费项目和消费金额,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虚假发货、迟延发货说“不”

很多商品的“服务”项下,商家都会承诺发货时间,有些商家可能会虚假发货,或迟延发货,导致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收到货物。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所以,购物流程的最后一步,消费者也应当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对于商家未承诺的期限内向消费者送达商品的,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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