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苏州高新区拟出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最高可减免95%!
那么公租房怎么建、如何分
分给谁呢?
一起来看看吧!
NO.1
规划建设和房源
公租房的房源
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
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3、退出或闲置的保障性住房;
4、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NO.2
保障对象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为城市最低收入
低收入无房家庭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
住房困难家庭
以新就业人员
公共服务和管理行业人员为主的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
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承租公租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5、暂不受理一人户实物配租申请,一人户为年满60周岁的单身无房老人除外。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
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租赁补贴
应符合
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NO.3
申请和审核
-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2、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对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申请
由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受理并审核、发放
-
租赁补贴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的属地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2、属地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资格审核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应按月发放。
NO.4
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实行
“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区域住房保障体系的公租房的基本租金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
对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5%的比例实行减免。
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
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
NO.5
监督管理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区域住房保障体系的公租房或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其2年内不予配租和受理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或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款,5年内不予配租和受理租赁补贴申请。
随着《办法》的即将出台
大家可以在高新区更好地工作生活啦
无论你是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还是引进的人才
在苏州高新区都可以住上房子!
来源:苏州高新区发布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