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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行政部门的协作义务]

发布时间:2019-10-28 14:38 星期一 来源:法制网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晓斌

《电子商务法》经过四审,终经全国人大表决正式通过,已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颁布,率先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显著增强了行政规制力度,夯实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行政监管基础。尤为重要的是,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行政部门的协作义务,使之在报送主体信息义务、违法行为报告义务等方面对行政部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本文对相关协作义务进行了梳理,与过往规定进行比较,提出若干个人意见。

一、《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经营者协作义务的具体规定

鉴于目前以电商大平台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模式,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经济中的居于核心地位,其不但掌握了大量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而且通过平台规则维护经营秩序,具备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直接干预。因此在当前模式下,行政机关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必然依托平台经营者的协作。本次《电子商务法》着重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以下协作义务:

1、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报送义务(28);

2、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行为、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法律禁售物品)报告义务(29);

3、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25);

4、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平台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必要措施的协作义务(38);

5、确保平台信息完整、保密、可用并保存三年(31)。

行政机关通过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必然要打开双向的协作渠道,即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从平台经营者处调取相关信息,并要求平台经营者配合行政机关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主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法》回应了以上网络监管的实际需求,通过28条和29条确立平台经营者主动报送主体数据和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通过25条、31条和38条确立行政机关依法获取数据信息和对违法行为展开监管时,平台经营者予以配合协作的义务。其中,《电子商务法》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原则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络监管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以此为基础2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主动报送平台内市场主体信息。为了确保平台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上述义务,《电子商务法》在80条第(二)项、第(三)项和83条规定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电子商务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执法的相关影响

(一)《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各部门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5个条款,有9个条款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在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8个条款中,有7个条款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权限,其中有6个条款具有独占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地位。显而易见,从法律责任的设定来看,虽未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主管机关,但在《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是主要监管部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反垄断)、网购商品质量监督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确立的立法目的,以落实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为抓手,审慎监管,积极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法》全面加强了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义务

掌握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主体信息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监管的基础,在此之前的原工商总局(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自然人网店办理主体登记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也未设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市场主体信息的义务,致使行政机关往往不能掌握辖区内电商经营主体情况,也无法随之对经营主体的具体行为展开监管。由此最突出的弊病就是呈现出线上线下的规范分离,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假冒伪劣商品滋生蔓延的温床。《电子商务法》不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还要求平台经营者主动报送主体信息。这意味着更多的网络市场主体行为将纳入到行政机关的主动监管视野,线上线下违法行为受到同等标准处理。

根据《电子商务法》28条的义务设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故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范围确定相应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协作对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上而下获取本辖区内的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数据,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此开展异地协同网络监管。

除了报送主体信息的协作义务之外,平台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涉及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等协作义务都在《电子商务法》予以明确。可以说在《电子商务法》环境下,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管活动,必然会迎来更充分的平台协作,以及更频繁的异地协作,由此多地齐抓共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局面将逐渐形成。

(三)《电子商务法》给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监管工作强有力的保障

本次新法出台对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吸收了之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应该说从部门规章位阶上升到法律位阶,规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电子商务法》不仅扩大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所运营平台的治理义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分层设定行政处罚,罚款法定幅度的上限达到了200万元,可谓力度空前。借助《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监管工作,具备了相应的监督措施,能够通过行政执法强有力保障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落实。

具体表现在,第一是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宣示鼓励性条款明显减少,多数平台经营者义务均有相应直接的行政处罚不利后果;第二是法律责任分层设定,从76条、80条、81条、77条、84条、82条、83条,由轻到重依次递增,除罚款以外,还包括停业整顿的处罚内容;第三是设定了处罚最重的三类行为,分别是技术优势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说明了立法关注的重心,这也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日后监管的重点领域;第四是落实平台经营者协作义务以整改为主,包括28条主体信息报送义务、29条违法行为报告义务、31条保存相关平台信息义务等,对应的法律责任均为优先适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课以罚款行政处罚,这给予平台经营者适应监管机关要求的缓冲期,为业务磨合留有余地。

三、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协作义务条款的比较和操作意见

1、关于《电子商务法》第28条报送主体信息的

《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该条款内容是《电子商务法》首次设定的协作义务。在此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均没有类似规定,其重要意义前文已述。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解决四个问题:1、信息的被报送主体。从地域的角度看,平台经营者报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是报送该具体电商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来看,报送其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对便捷;从级别的角度看,平台经营者报送给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亦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影响力范围的大小确定报送相应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2、报送信息的内容范围。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除传统登记经营信息之外,还应当体现网络要素,例如:有效联系方式、发货地址、IP地址等;3、信息报送渠道和时限。建议统一建设信息报送数据接口,建立信息报送通道,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报送,尽可能同步完成。

2、关于《电子商务法》第29条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2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比《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可以发现,《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的报告义务仅限该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即发现无证经营、严重不合格商品、禁售商品等情形下的报告义务,未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违法行为监控制度,涉及到目前网络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也未要求报告义务,因此此项义务相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范围明显缩小。

3、未明确设定平台经营者根据执法机关要求对涉及平台内违法行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类似条款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平台经营者就完全没有义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具体可见,《电子商务法》第38条和第45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可以将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营者的要求,作为上述条款“知道”的其中一种情形。因此,就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侵犯知识产权这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到,就上述条款所涉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并未设定平台经营者相应的配合采取制止措施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仍然需要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经营者作要求。因此,从协作处置平台违法行为的角度看,平台经营者义务范围有所减少。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相关学者、律师、法务工作者均作了不同程度解读,不断加深对该法的理解,各大平台经营者也已开展相关的合规计划。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电子商务法》确定的主要监管部门,需要充分领会《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和具体规定,积极监管前移,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各项法定义务,为新法的正式实施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责任编辑:李晓慧 80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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