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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 警惕网购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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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盛宴”即将到来,消费者早已对照“购物攻略”,将“购物车”塞得满满当当,就等“双十一”当天开心买买买。然而每次购物狂欢过后,往往会相应出现一波维权小高峰,维权事由包括食品安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的法律点,提示法律风险,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醒网络卖家诚信经营,促进网络市场环境的有序、健康。

进口红茶其实是代购

2018年7月的一天,元先生在一家网店下单购买了“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礼盒红茶”,3天后他就收到了货,速度特别快。元先生打开快递,却觉得有点不对劲,自己买的是从新加坡进口的食品,网店上也写的是国内现货,包装上却没有中文标签。

于是元先生打开网站,要求店主王女士提供进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王女士称红茶是根据王先生需求代购的,无偿提供元先生所要求的那些证明。

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普通食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其所付红茶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托代为购买红茶,而且告知过元先生代购事宜,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代购的红茶没有中文标签很正常。

元先生则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3天就到货,商品的发货地在国内,是国内现货,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无中文标签,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以王女士销售的红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判决支持了元先生的诉请。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元先生购买的红茶在王女士店铺展示图片上有“新加坡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为“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红茶”。

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网店的红茶展示图片上存在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标注为现货,且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未明确向元先生表示其从事代购服务,双方不仅未约定代购费用,王女士亦未向元先生披露代购人信息,因此,无法得出双方已经就购买红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结论。其次,虽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红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采购带回,但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实际是从国内发货,与王女士主张的代购明显不符。

上海一中院认定,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为现有存货,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作为进口食品红茶的销售者,应当遵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如应当有中文标签、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等,应就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故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购名表竟是“水货”

小玲想给丈夫买一块名表作为礼物,经过精心比较,选中某知名网上购物平台的一款欧米茄牌手表,样式合心意,价格也合适,关键是“售后保障”一栏里载明“保证100%正品行货,与商场购买享受相同的质量、服务保障”。

名表的后期维修保养很重要,因此小玲向在线客服再次确认了手表是否为正品行货和相关售后政策等,客服人员答复,“手表为正品行货,全国联保三年”。小玲很放心,于是她下单购买了这款欧米茄手表,共支付18523元。

到货后,丈夫试戴了手表,发现表链太长,需要截掉一段。他们便前往欧米茄指定官方售后服务处。然而,售后中心人员却告知小玲夫妇,欧米茄并未授权该网上购物平台销售该品牌手表,因此不能提供售后服务。小玲随即拨打欧米茄官方客服热线求证,不料得到了相同的答复。

买到“水货”手表的小玲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网上购物平台退还手表购物款,并就其销售过程中的消费欺诈行为赔偿三倍金额。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小玲从某网上购物平台处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并非由瑞表国际(中国大陆唯一授权进口商)进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品牌质保服务。

一审法院以某网上购物平台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支持了小玲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购物平台不服,认为小玲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取得了生产厂商的授权,系合法在境内销售,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正品行货系指由生产商授权的一级进口产品代理商或经该代理商授权的相关特约零售商出售的产品。某网上购物平台在其销售网页标明其出售的商品系“正品行货”,并承诺“与商场购买享受相同的质量、服务保障”。而事实上,系争手表并非正规销售代理商处所获得的产品,某网上购物平台亦无法提供合法性来源证据,为此不能享受相应质保服务。某网上购物平台未如实告知小玲手表进口详细信息,从而误导小玲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购的梯子让他断了7根肋骨

何先生虽然已年近60,但他像年轻人一样热衷于网购,经常在网络上置办一些生活用品。这天,他又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家用多功能伸缩折叠梯。看网页的产品介绍,这部梯子既可以作为人字梯使用,也可以合拢变成直梯使用,非常方便。

到货后的第三天,何先生想补一补房子漏水的地方,便拿出梯子使用。为了方便梯子挪移,何先生按照说明书,在梯子的一边梯脚处安装了两个滑轮。安装好后,他将梯子两边合拢变成直梯,移至需要修补的地方靠墙摆放好。不料,刚爬几步就连人带梯重重滑倒在地。何先生的妻子忙拨打120急救,将他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何先生被诊断为双手尺桡骨及左侧第五掌粉碎性骨折,下颚支及下颚体错位粉碎性骨折,胸前7根肋骨骨折有部分错位。后经司法鉴定,何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何先生怎么也没料到,一部家用梯子竟引发了这么严重的意外。何先生认为,他从高空坠落摔伤,完全是因为梯子底脚处装有轮子,却无任何限制或锁定梯子滑倒的措施,而且产品说明书也无任何危险警示。他认为,梯子的卖家暨生产厂商芬哈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芬哈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芬哈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此款梯子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且该缺陷导致的使用危险是何先生滑倒的主要因素,故认定芬哈公司应对何先生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何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芬哈公司赔偿何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芬哈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芬哈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梯子没有问题,何先生受伤系其使用不当而造成,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负。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何先生提交了梯子的购买记录、地板划痕照片、120急救记录、病历记录、网购平台维权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何先生系因使用芬哈公司生产的梯子而导致受伤。而该梯子安装的滑轮没有固定措施,且作为直梯使用时,会因摆放位置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固定效果,对此芬哈公司并未在销售宣传或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亦未在梯子上标示有警示标志。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事实依据,责任比例划分也已经考虑到何先生自身的过错,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关于各项损失的认定及金额的计算,均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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