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我们对公司2019年10月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本次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是基于目前实际
情况作出,以更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志刚__________ 廖南钢__________ 田 跃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