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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贵州反家庭暴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细化预防和处置措施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贵州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此,《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村(居) 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为更好发挥公职人员表率作用,《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并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职人员的告诫书送达、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根据《条例》,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年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题为《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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