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专题 > 正文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央广网合肥8月19日消息(记者张秋实 通讯员高珊珊)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据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安徽家庭教育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责任边界界定不明,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尚需加强,经费投入不足,服务与指导队伍缺乏专业人才,家教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市场化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等。目前,安徽缺乏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已颁布其他法律之中,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条例(送审稿)》共七章45条。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设计草案条款,确保“精准、管用”。

一是明确家庭教育的定义,二是规定家庭教育目标原则。三是规范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四是强调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五是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家庭实施方面,特别规定了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离异家庭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应该履行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纳入家庭教育志愿者指导服务。

政府服务方面,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留守、流动、贫困、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保护等活动。

学校指导方面,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社会参与方面,鼓励单位、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和个人开展针对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文明长沙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5-2020

本站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