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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

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守好生活饮用水安全“总阀门”

生活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着眼“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明确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提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的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生态环境、城市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从水源到水龙头”各节段水质保障、日常监督、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为监管全覆盖,保证公众知情权,《条例》在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提出要求,按照部门管理职责作出分段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条例》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卫生要求、卫生管理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规章制度、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供管水人员有健康证明、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许可条件,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条件,同时补充细化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综合考虑我省目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实际状况和国家层面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针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确实存在隐患,需要加强监管的实际,《条例》授权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同时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检测、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条例》还要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每五年全省监测一次。

《条例》还着眼法治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作者:闫紫谦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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