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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园地】这次网购,他获刑了!

现在

有不少人都喜欢文玩手串

但下面小编要说的这件东西

那是买到了假货会闹心

买到了真货要获刑!

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石某在明知是象牙制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渠道向一名微商,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串疑似象牙手串(共十二颗珠子,每珠直径2.0厘米)佩戴至今。经鉴定,涉案疑似象牙手串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或者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5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象牙制品而予以购买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来源/云南普法)

审稿/姚福辉 核稿/李春新 许强 编辑/宁琳 校对/木宏专

原标题:《【学法园地】这次网购,他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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