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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出新规:近亲关系不得是同一单位上下级!|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适用范围

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回避种类

规定中明确,包括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皆不得是同一事业单位的上下级:

亲戚关系,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所谓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在规定中明示出来:

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此外,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人民日报、申工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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